附件3 京津冀燕赵医学研究中心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为京津冀燕赵医学研究中心。 第二条 京津冀燕赵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由京津冀三地部分院士、国医大师共同倡议发起,中医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和其他热心于中医药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的非独立法人跨省行业和学术组织。研究中心视具体工作需要设下一级专题委员会。 第三条 研究中心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京津冀三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重大安排和部署,协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加强燕赵医学文化历史、学术流派的总结、研究、应用与推广,推动中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发展。 第四条 研究中心由河北省中医药发展中心负责管理,接受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研究中心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中西医结合医药研究院,视工作需要在北京、天津分别设联络处或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中心业务范围: (一)整理、校对、编辑出版燕赵名医、名家著作; (二)编写出版流派学术专著、燕赵名医录; (三)开展燕赵医学学术思想研究及学术交流; (四)开展传统医学学术交流及其相关的医疗服务; (五)培养中医理论与临床思维人才; (六)开发、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 (七)指导推动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和特色专科建设; (八)开展科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 (九)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委员制。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京津冀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人;三级综合医院中医科室负责人;京津冀三地知名专家学者,并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被省、直辖市评为名中医或相当于此荣誉的; (二)从事燕赵中医学术流派研究、学术思想研究等有一定成果的; (三)从事燕赵中医人物研究并发表专门文章、著作的; (四)从事燕赵中医文物、古迹挖掘整理并有一定成果的; (五)从事燕赵中医药文化传承研究并有一定成果的; (六)从事燕赵道地药材体系研究并有一定成果的; (七)从事燕赵中医药古籍、专著、文物收藏的; (八)从事中医药相关书籍出版校对、编辑等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 (九)中心副主任以上职务推荐,能够承担具体任务的;或经中心议事机构研究同意吸纳为委员的。 第八条 研究中心只接受个人委员,不接受团体委员,可以聘请顾问。凡拥护研究中心章程,符合前款条件并有加入研究中心意愿者,均可加入。 第九条 委员加入研究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个人提交申请书或由研究中心发函邀请本人同意; (二)研究中心指定的办事机构讨论核准; (三)研究中心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条 委员退出研究中心应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证书。委员长期不履行委员义务超过三年的,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提醒无效的,研究中心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学术顾问、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主任由省中医药发展中心聘请,其他成员根据研究中心主任提名,省中医药发展中心聘请。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议事机构是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其他参会人员根据研究中心主任提议安排。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做为主任会议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落实主任会议议定事项;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并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三)按程序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安排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安排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担任研究中心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连任两届的,须经河北省中医药发展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一)提出学术顾问、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人选。 (二)召集、主持主任会议或委员代表大会; (三)检查主任会议、委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研究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五)主持制定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办理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经费自筹,来源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实体机构的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不收取委员个人费用。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研究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研究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购买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研究中心换届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研究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研究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主任会议表决并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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