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头号强国,亦被称为“世界警察”。美国总统,既是美国的国家元首、三军统帅,也是“世界警察局局长”。在国际事务上,美国总统可谓“威风”至极,动辄就对其他国家进行制裁、孤立,甚至宣战。按照惯常逻辑,在国内,也应该是令行禁止,一呼百应才对。(来源:李强好书伴读/ 蓝凰)
然而,我们从新闻媒体上,却看到有些美国州长,经常不给总统面子,不仅怒怼总统,甚至公然对着干,而总统却拿州长没办法,更不能罢免州长。这其实是美国的联邦制的制度使然。
根据联邦制度,美国总统和地方州长,其实是平级的,甚至在地方事务上,相比州长而言,总统还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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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下,美国的50个州和联邦政府之间是平等分立的关系,只存在管辖范围的不同,分工的不同,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对外事务,如外交、国防、关税等;州政府管辖的主要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如财产、婚姻、治安等。
作为美国元首的总统,仅有权解除联邦政府的高官,却无权任免州长。与之相应,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的事务,总统在白宫直接决定即可,也无需和州长们商量。
那么,州长是怎样产生的呢?如果总统无权任免州长,谁能任免州长呢?
一般来讲,每个州有一名州长,两名参议员,他们都是由本州的民众独立选举出来的,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都和联邦政府没有关系,既不需要总统提名,更无需总统同意。
选出来的州长在本州任职,负责管理本州事务,对本州民众负责,如果州长干得不好,本州议会就可以直接罢免州长,总统无权干涉。
虽然联邦政府不能干涉各州事务,但各州却可参与联邦事务。具体方式是:每个州选举两名参议员,加入联邦政府参议院,代表本州民众参与联邦层面的外交和政治事务。很多参议员任期结束后,会回本州竞选州长,也可以直接竞选总统。
孟德斯鸠说:“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这个道理在美国也不例外。州长、参议员的权力都来自于本州民众的授权,而非总统的授权。
3 C- K6 b# f" _# G) ?1 V/ g因此,他们只对民众负责,只担心在民众面前丢分,也只看民众脸色行事,而无需对总统负责,更不会听总统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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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8 a U, v/ D, k( S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们大多数人印象中,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否则就乱套了。可是美国却有51部宪法,而且,这51部宪法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为何会有这种怪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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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奇怪”的宪法体系,正是对联邦制主权分享理念的表达和捍卫。
联邦制下,允许存在多部宪法。美国的51部宪法中,一部是全国性的联邦宪法,其余50部是各州制定的州宪法。
+ V! `& `# ~; x) E! a0 B* t+ [* v- ^51部宪法同样不存在隶属关系,只存在适用范围和管辖权的不同,联邦宪法针对的是全国性事务,州宪法针对的则是各州民众的日常事务。
两百多年来,这种宪法体系不仅没有让美国乱套,反而让美国成为一个极具活力的国家。这又是为什么呢?
这还要从美国独立战争说起。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1776年,发表了《独立宣言》,宣告美国独立并建国,又过了七年,也就是1783年,独立战争才结束。
独立后的美国,名义上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实质上,当时既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也没有一个权威的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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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战争结束后,士兵们各自散去,就连军队统帅华盛顿也解甲归田——这一切,源于美国人对建立联邦政府这种事情,一直心存芥蒂。
我们都知道,美国当初之所以要独立,直接原因是反对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的税收政策,其实质却是大英政府限制了美洲殖民地的自治,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所以,美国国父们在《独立宣言》中写下了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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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V8 [$ r' N {, L" g8 d不难看出,在美国建国者眼中,没有比自由更重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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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经过七年漫长而残酷的战争,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好不容易从英国人的统治下争取到了自由,就不打算再建立另外一个“大政府”,以免失去自由。
所以,独立战争胜利后,各州各自独立,彼此之间的关系依然非常松散,它们制定了各自的宪法,作为管理本州事务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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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州宪法不尽相同,但都不约而同地将保护“个人自由”作为根本。
这种松散的状况(政治学上被称为“邦联制”),持续了四年之久。在这期间,因为利益,各州政府之间产生了很多的矛盾,甚至为此爆发了武装冲突。
当时的美国,虽然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既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军队,也没有一个能调和矛盾的联邦政府。
8 d4 H" s' G4 G {对外,没有办法与其他国家缔约;对内,各州之间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除了诉诸武力,别无他法。
于是,在1787年,即美国《独立宣言》发表11年、独立战争胜利4年之后,各州才不得不重聚在一起,讨论起草一部新宪法,建立一个更大的政府——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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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们可以从会议亲历者、同为美国开国之父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所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实录》《联邦党人文集》(又名《联邦论》)中看到真实的制宪会议的辩论现场,以及最重要的原始文献。
2 J* T' w/ E* O' y/ o$ d x% H两百多年来,这两本书始终是研究美国历史,以及联邦制思想无法绕开的丰碑。
在这之后的两年,也就是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前一部分才算通过,联邦政府正式开始工作。也是在这一年,他们选出了美国第一届总统华盛顿。
美国民众虽然意识到,他们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全国政府,以维持必要的秩序,保护来之不易的自由,但依然对这种“大政府”心有余悸。
为了防止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联邦政府侵犯民众的自由,美国又制定了一些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作为整个宪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
也就是说,美国先有50部州宪法,后来才有1部联邦宪法,而且,州宪法始终是美国法治的基础,在美国宪制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 i& [9 p+ y$ d联邦宪法不过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互博弈、妥协的产物。在这种模式下:
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都具有“最高效力”。在处理联邦事务时,联邦宪法有“最高效力”;处理各州事务时,各州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两者并行不悖。
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对于只关系到本州事务的案件,州最高法院是终局裁决之地。只有那些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才需要联邦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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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帝,美国人似乎谁都信不过。
为了防止因权力集中对民众自由的侵犯,除了前面说的,纵向上把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彻底分开,搞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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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我们熟知的,横向上将国家的主要权力分立为立法、行政和司法外,他们还希望能把权力分散到更多、更小的团体手上。
这样不断分权、相互制衡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复杂庞大,网状交错的结构:没有中心,却又相互联结;相互独立,却又相互制衡,从而最大限度实现个人和更小团体的自治。
以个人自治为原点的去中心化组织,遵循这样一个逻辑: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个人有权自主决定私人事务;当牵涉他人利益时,可与他人一起自主治理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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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乡镇能够解决的事务,县市就不应该插手;县市能解决的事务,州邦就不应该插手;州邦能够解决的事务,联邦政府就不应该插手。
也就是说,要把事务交给更小的团体解决,只有当小团体需要帮助的时候,大团体才可以介入。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所说:“政治单位规模越小,自由越容易得到维系和保障。”
回顾美国历史,尤其是制宪史,不难发现,这其实是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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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好的制度?这是一个虽然有全世界都认可的衡量标准,却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美国的“奇葩”制度,也不过是人类制度文明大厦的一角而已。
然而,虽然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其竞争力,或者说对世界旧秩序的破坏力,却有目共睹。
' v4 S; H6 J! y& h有史学家曾总结说,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深刻影响中国命运的三个国家依次是苏(俄)、日本、美国。而今天和未来几十年,可以影响中国的国家却只有两个:一是美国,二是其他。
因此,无论我们持什么样的态度,首先都要抱着开放的心态,系统、深入地了解其制度运行的逻辑和内在机理,否则,我们的认知不是坐井观天,就是盲人摸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