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医药法(草案)20160729稿的修改建议 在“全国卫生和健康大会”刚刚举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核心领导全体出席会议的背景下,全国人大第二次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必须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在相关条款中对中医药有关重大原则问题坚定、清晰地明确立场: 第一条:《中医药法》立法依据必须明确。宪法是国家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规的上位法。依据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4年12月4日被我国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为此,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设立《中医药法》没有丝毫理由例外。宪法既然有“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明确规定,《中医药法》立法就必须有所体现,不能为了一部分业内人士的观念和利益而对宪法有关规定视而不见!无视或背离宪法规定,中医药法就失去了立法依据!!! 第三条:中西医药之间的关系,应该明确设定为:“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不要再添枝加叶,把一些理论设想、科研命题当作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任务纳入法律法规。 第五条:可否在第一段最后增加指向性的表述“创造条件逐步理顺中医药相关各项管理职责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中医和中药管理职责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必须修改为:“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符合中医药基本原理和实践规律的、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首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不妥,两类人员之间利益相关,可能妨碍公正。建议修改为“自愿报名,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 其次,不能仅对中医医疗活动人员做出考核和执业注册规定,还要相应地对中药人员包括“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药或者经多年医药实践确有专长的中药人员”做出符合中医药基本原理和操作实践规律的规定!可纳入第三章有关条款表述。否则,有地道中医师而无地道中药师,中医真的可能亡于中药!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不协调:关键是“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没有必要的认定和授权规定,必须对认定和授权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滥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淡化中医药特色优势并增加医疗成本和影响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第二段应删除现有文字,修改为“国家支持开展中西医结合的科研活动” 第六章应增加中医药科普教育有关内容,如“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中医药科普进入学校教育体系”(在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已经提出:“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传统文化、生理卫生课程。”) 第四十八条:最后一句“或者有”应改为“并且必须有”,否则就还会不断出现中医相关法律案件由西医来鉴定的怪象! (陈其广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