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曹东义 于 2023-4-24 18: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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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l+ p+ ?# d' L0 b6 E曹东义按:% Q- _ S/ C+ r0 K) `3 k
国家为了推动中医师徒传承,正在有些地区、单位进行试点,但是缺乏师资,因此,正在征集可以带徒弟的指导老师。 4 h! l+ ~0 |# s0 n% ]; @) p' G
指导老师的申请条件为:有丰富的卫生健康技术理论基 础和实践经验,具有十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上,在特定领域内被公认为是学科 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患者认可度和满意率较高,具有良好声 誉;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7 T- d& e) b9 |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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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 J o5 {5 ^$ b8 Q6 [
关于征集遴选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的函 ; ?' w4 K. c7 i; h. v0 g3 \
/ C3 \- l6 b* v+ p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的实施,发挥好 名医专家在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中的作用,推动卫生健康技术 的传承推广和应用,我中心拟征集遴选一批项目传承人及传 承技术。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征集遴选条件 按照《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方案》和《卫生 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管理办法》规 定条件执行。 二、 征集遴选程序 (一)由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社会 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按规定填写《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登记 表》报送至中心; (二)中心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人及申报技术进行 评审。 (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经中心研究决定,确定为传 承人并明确传承技术,相关情况可在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 应用信息服务平台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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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集遴选时间 2023年4月起。 四、 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中心信息服务处联系人。 联系人:王岑宁(信息服务处) 1572732020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知春路办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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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4 P5 d4 f# @( I1 f3 z" N+ U附件:1.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方案 2.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及传 承技术管理办法 3.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及传承 技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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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7 J2 m6 x; q- ~6 S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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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健康服务与技术推广分会、专 科专病诊疗分会、北京唯美润群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印发 |
校对:王岑宁 - j- j) d, Z' O2 D' f0 e3 P7 r
0 [/ D0 ]7 d0 e+ C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方案 (2022年6月20日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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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技术推广是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建立完善分 级诊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 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和健康扶贫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实际行动。 为探索通过传承方式推广卫生健康技术,丰富基层卫生 健康工作人员学习新技术的路径,传承名医专家的学术思想 和诊疗经验,促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进一步满足 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服务的需求,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 口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主办, 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健康服务与技术推广 分会、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专科专病诊疗分会、北京荟元堂 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持,联合开展“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以下简称:传承项目)。 一、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传承是卫生健康技术推广的有效途径 目前,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主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的方式 进行。这种方式存在学员互动少、到课率低、师资调配难、 反馈不及时等缺点。运用传承方式推广卫生健康技术,通过 传承人言传(讲授)身教(实践),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 方式,向师承人传授卫生健康技术,帮助师承人理解理论知 识,指导师承人开展临床实践,确保师承人掌握并应用技术。 相较于短期集中培训的形式,传承方式更有利于调动和增强师承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有利于师承人牢固掌握和使用技术,是基层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途径。 (二)传承是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者学习的重要方式 基层医务人员学习卫生健康新理念、新技术,提升自身 医疗技术水平的愿望比较强烈。在传统医学(即中医学和少 数民族医学)领域,基层工作者以传承方式学习中医药技术 的诉求较为突出,但机会较少;在现代医学领域(即通常说 的西医学),传承是在学历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系 统学习外习得卫生健康知识和技术新的机会。传承方式丰富 了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者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途径,为有志于学习掌握新技术、提升服务能力的医务工作者创造了条件。 (三)传承是提升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的可靠抓手 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关键和核心在于 “强基层”。当前“看病难”问题,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健 康服务需求侧升级、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相对滞后、供需 侧双向约束的结果。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要切实贯彻 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更 多的人才技术、新增资源、优惠政策向基层倾斜,逐步提升 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传承项目的根本目标就是将安全、 可靠、有效、经济、适宜的卫生健康技术资源下沉到基层,促进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的提升。 (四)传承是对优秀医药思想理论和经验技术的大力弘扬 卫生健康技术只有在使用中才具有生命力,只有在传承 中才能得到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目前我国一大批中医药专家 进入高龄阶段,专家对其理论、思想、专著等内容有迫切的 传承意愿,但受制于精力、人员、经费的限制,思想和成果 未能被有效传承,相当部分名老中医专家面临着“后继无人”、“后继乏人”的窘境,抢救性工作迫在眉睫。开展传承项目,可以将中医药名家的医德、医理、医术进行整理研究,将西 医先进的技术及诊疗规范进行梳理,并搭建平台将我国卫生健康行业的科研成果、特色理论、临床经验进行传承和弘扬。 二、 项目目标 项目遵循医学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保持和发挥我国医学特色和优势,依托全国众多卫生健康领 域专家学者力量,面向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者开展卫生健康技 术推广传承,加快卫生健康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通过项 目实施,逐步分批次、分层次确定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人 和师承人,整理并推广传承人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积累 探索传承的有效方法和创新模式,系统性地将传承人的学术 思想、临床经验向师承人传授,并逐步将其成果共享至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网址: www.gjwsjkjstg.cn) , 供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和群众共享, 以实现推广卫生健康技术,提高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的目标。 三、 项目内容 (一)整理传承人传承教材 结合传承人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全面分析整理传承人 临床原始资料、学术资料,为每位传承人确定卫生健康技术 传承教材。对传承人的典型病案进行整理,将这些病案(包 括回顾性病案、前瞻性病案)录入电脑形成电子病案留存研究。 (二)整理传承人临床诊疗方案 结合传承人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重点选择传承人擅长 的卫生健康技术,对其学术思想、处方及技术方法等进行系统整理,形成相应的诊疗方案和方法,推广应用于临床、科研或教学活动。 (三)整理传承人影像资料 为每位传承人整理编辑诊治病证和讲课的影像资料(如 点评讲解、诊疗手法、技术演示、讲课内容等),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推广。 (四)推动形成传承人技术产品 整理传承人在长期临床实践中形成的组方合理、疗效可 靠、主治病证明确的药方或诊疗技术等,整理汇编传承人经 验,并对疗效特别显著的药方、诊疗技术等开展深入研究, 对接相关科研机构、企业,探索研发技术产品。 (五)向师承人系统推广传承人成果 传承人通过面授(带教)、病案分析、远程指导、网课 等形式向师承人开展卫生健康技术传授教学。项目按照技术 推广内容、等级的不同分为半年、 一年和三年等学习周期 (表),师承人员需完成项目传承人要求的学习课程,并由传承人进行考核。 表:学习周期课时计划表 ; W$ O9 S9 p( X/ x2 X/ S
学习形式 | 半年制 | 一年制 | 三年制 | | | | | 96个课时 | | + c9 C+ B8 H6 }$ h8 l
16个课时 |
& v3 _( g7 y* _: l7 N5 s" C1 Y24个课时 | 3 S+ e( ?- X' O$ ^7 W: h% C2 O
48个课时 | | | | | | | | | | | | |
备注:如受疫情或其他因素影响,经传承人和师承人商定,面授课程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开展。 (六)将成果共享至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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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2 Z9 G5 d* `: x, E3 \务平台 将项目整理后的、具备向卫生健康或相关从业者进一步 推广应用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逐步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 使技术精准触达需求人群,更好地保存和传承。同时,将可 供广大群众受用的养生保健、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病管 理等知识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和其他相关网络平台,使其成果为社会共享。 四、 传承流程 (一)师承申请 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登录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 信息服务平台提出师承申请,在传承项目报名模块中提交相 关材料,包括报名信息表(含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关技能证书等。师承申请也可由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二)师承审核 承办单位初步审核申请人员相关资质真实性、有效性, 经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取得师承人资格。 (三)师徒匹配 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意向,匹配项目传承人专家库中 的资源,向项目传承人提出建议,经传承人同意后,签订师承关系合同书,建立师徒关系。 (四)传承活动 按照传承人和主办单位共同制定的《传承计划》,传承 人通过会议、讲座、面授、随诊、远程指导等多种形式传承卫生健康技术。 (五)出师考核 师承人学习期间,需完成项目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向传承人提交病案、学习笔记、读书临证心得、论文等材料,经 传承人考核后,由主办单位颁发“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证书”,传承活动结束。 五、 传承人、师承人的申请 (一)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人 1.传承人的界定 (1)传统医学技术传承人 传统医学技术传承人,即传授中医药技术的专业人员, 分为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和知名专家三个层级。 国医大师: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授予“国医大师”荣誉称号的国家级中医名医、学者。 名老中医: 在地方遴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者。 知名专家: 经有关单位、机构推荐,由指导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确定的全国基层中医药专家、学者。 (2)现代医学技术传承人 现代医学技术传承人,即传授西医技术的专业人员,分为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资深专家及知名专家三个层级。 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 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者做出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医学专家、学者。 资深专家: 做出突出贡献、享受省级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学专家、学者。 知名专家: 经有关单位、机构遴选推荐,由指导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确定的卫生健康技术专家、学者。 2. 申请条件 国医大师、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名老中医、资深专家可根据自身身体、工作条件自愿提出申请。 知名专家的申请条件为:有丰富的卫生健康技术理论基 础和实践经验,具有十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上,在特定领域内被公认为是学科 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患者认可度和满意率较高,具有良好声 誉;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传承任务。 3.申请流程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申请作为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 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经审核、评定、入选后,由指导单位 颁发“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 在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查询和宣传展示推广。 (二)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师承人 1.师承人的界定 师承人,即学习、效法和继承传承人卫生健康技术的专 业人员。从事卫生健康事业,具有一定卫生健康专业知识和 临床实践基础,并由师承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确认,承办 单位初步审核申请人员相关资质真实性、有效性,经主办单 位审核通过后,可确定为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师承人。 2.传统医学技术师承人申报条件 (1)申报国医大师师承人,须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 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健康工作者。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2)申报名老中医师承人,须具有主治医师等医药专业中级职称的卫生健康工作者,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3)申报知名专家师承人,须具有住院医师或助理医师等医药专业初级职称的卫生健康工作者。 (4)民间中医申请成为师承人的,经相关单位推荐, 经承办单位初审、主办单位审核后,可申请成为师承人;取 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证书(如:医术确 有专长证书、师承证书、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证书等)的, 可申请成为师承人。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3.现代医学技术师承人申报条件 (1)申报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师承人,须具有副主任 医师及以上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2)申报资深专家师承人,须具有主治医师等医药专 业中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在行业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 (3)申报知名专家师承人,须具有住院医师等医药专业初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六、 项目组织 ( 一)指导单位 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认定项目传承人及传承技术,颁 发传承人证书;与主办单位共同发布师承人招录函;监督项 目实施,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利用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二)主办单位 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认定师承人,管理传承活动,颁发师承证书,募集和管理项目经费,根据需要确定承办单位和项目工作站并报指导单位备案。 (三)支持单位 协助遴选传承人及传承技术,推荐师承人,协助审定师承人资格;完成项目联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承办单位 根据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的要求,招录相应的师承人;根 据传承计划,组织开展传承活动;协助传承人编辑整理传承 技术相关资料;制作和提供传承活动所需资料;运维项目微信公众号;完成项目联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办单位同意,并报指导单位备案,可以设立项目工作站,开展项目传承活动。 (五)联合办公室 由项目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和项目工作站共 同成立项目联合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开展工作;定期 召开办公会议,组织商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 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单位召集,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发至各相关单位并报指导单位。 七、项目经费保障 项目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采取自筹、募捐等方式筹集。所涉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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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d: X% G- R5 p+ R- ?. a: S. }5 k关于印发《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 项目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5 }1 H3 w( U/ b3 q3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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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中心各处室: 为做好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及 传承技术的管理,发挥好传承人在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中的作 用,推动卫生健康技术的传承推广和应用,积极主动发挥项 目指导作用,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 承应用项目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8 o/ E. Q h9 a-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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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 中心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印发 0 ~; ^5 f: Q8 V9 P$ E
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管理办法 # J; f4 f- B0 u
. A+ j4 _/ z5 X7 |) w1 G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项目指导监督单位,承担“认 定项目传承人及传承技术”,颁发传承人证书,与主办单位 共同发布“师承人招录函”等工作职责。为加强项目传承人 及传承技术的管理,发挥好传承人在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中的 特殊作用,使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卫生健康技术得以规范的推广传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是指传授卫生健康技术的卫生健康领域专业人员。 第三条传承人包括传统医学技术传承人和现代医学技术传承人。 第四条传统医学技术传承人,即传授中医药技术的专业人员,分为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和知名专家三个层级。 国医大师: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授予“国医大师”荣誉称号的国家级中医名医、学者。 名老中医: 在各地方遴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者。 知名专家: 经有关单位、机构推荐,由项目指导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确定的全国基层中医药专家、学者。 第五条现代医学技术传承人,即传授西医技术的专业 人员,分为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资深专家、知名专家三个层级。 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 士,或者作出突出贡献、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医学专家、学者。 资深专家: 作出突出贡献、享受省级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学专家、学者。 知名专家: 经有关单位、机构遴选推荐,由项目指导单位组织专家审核、确定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 第六条传承人自愿参与项目所有活动内容,需在项目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下开展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 传承人申请条件 第七条传承人应是医疗卫生健康相关机构从事临床、 教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在职或返聘人员。原则上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或者由其所在的学术组织、团体推荐。 第八条国医大师、院士和突出贡献专家、名老中医、 资深专家可自愿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学术组织、团体推荐。 第九条知名专家申请条件为:有丰富的卫生健康技术 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十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特定领域内被公认为是学科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患者认可度和满意度较高,具有良好声誉;在行业 中有特殊专长或贡献者,可不受年龄、职称限制;身体健康,能够完成传承任务。 第三章 传承人申请流程 第十条符合条件者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后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指导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定级;经指导单位研究决定,即可确 定为传承人,颁发“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传承应用项目传承人”证书。 第四章 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传承人个人情况、卫生健康技术成果在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宣传展示。 第十三条传承人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四条传承人应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织下与师承人签订跟师学习合同。 第十五条传承人与项目主办单位共同制定《师承教学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传承人应配合提供或编制传承技术所需的教学材料。 第十七条传承人应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开展传承技 术的推广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集中面授学习,对师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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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指导师承人开展技术学习应用,对师承人的学习情况进行认定和出师考核。 第十八条传承人开展卫生健康技术推广活动,应当根 据学术特点,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及实际的带教能力,明确技 术师承人的遴选标准,合理确定数量,确保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质量。 第五章 传承人的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传承人因个人原因需暂停传承活动,需提前 向项目指导单位、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暂 停传承活动。原则上,传承活动不得中止,特殊情况下经项目指导单位、主办单位同意后中止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传承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传承活动,拟退 出传承项目,需提前向项目指导单位、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核实情况无误后,可以终止该传承人传承活动。 第二十一条传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传承人资格。 (一)未能按照《师承教学计划》完成传承活动的。 (二)因传承人个人原因,导致师承人无法完成出师考核的。 (三)超过3年未开展传承活动的。 第六章 传承技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传承人推广的技术应是传承人本人的学术思想、研究成果、临床经验,具有自主可控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传承人推广的技术应具备安全、有效、经济、可推广等特性,应符合国家对卫生健康技术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传承人需将推广技术的相关材料报送至中 心,主要包括:传承人本人或与人合作撰写的公开出版或发 表的著作,学术论文,专利等;本人主编或副主编或参与编 写的专业教材;诊疗方案;其他能体现传承人本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文字或影像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指导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传承人 申报的技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确定为项目传承技术, 在与主办单位共同发布师承人招录函中展示,并用于传承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B; R! Q+ f7 A. a# \" w' f
全国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传承项目 传承人及传承技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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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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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 | | | | | 目前师承人数量 | |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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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推广技术 | 技术名称: ; 教 材 : ;学制: (半年/一年/三 年 ) (请简述技术,500字以内) | ; y; O" I% }) t H8 j&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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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g/ B$ N7 G& h) Y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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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年月 日 | 现受聘单位推荐意见 ' z* U Q3 C4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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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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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i5 Z7 Y" R6 P* }3 N8 } }; q国家卫生健康技术推广应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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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项目传承人随表提交国医大师或名老中医荣誉证书、现有学 历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关技能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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