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以敬畏生命的情怀为中医药立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李 致 重 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终身研究员 9月26日,从中国人大网读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这是2014年国务院《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来,第三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令人兴奋。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两千多年来为全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以文、史、哲(尤其是哲学)为其根,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基础科学体系为其本,以《伤寒杂病论》为代表的辨证论治的临床技术体系为其主要枝干,铸成了中医学之魂,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璀璨明珠,屹立于人类科学之林。它既是世界上理论体系最完整,临床疗效最可靠,实践经验与治疗方法最丰富的传统医药学,也是唯一可与西医药学相媲美的传统医药学。 一百年来,中医药学在近代科学主义泛滥中日趋衰落。我们这一代中医工作者不幸地见证了这一全过程,也见证了三十多年来中医药立法曲折艰难的前前后后。当今的中医药学,的确到了枝枯叶落,行将衰亡的边沿。 位卑未敢忘忧国。面对“第二次审议稿”,依然以一颗赤子之心,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一、当今的中医药正面临着人才断代的危险 “文化大革命”结束的1977年,当时的老中医药专家纷纷向社会呼吁,中医已经到了后继乏人的地步。为此中共中央于1978年下达了56号文件,我们这一代人正是在那时候,成为中医教育史上的第一研究生的。40年之后的今天,中医药的医疗、教育、科研严重西化,而且面临着人才断代的危险。近年来中医界常有人说:四十年前老一辈中医心急如焚地向中央反映中医后继乏人,当今恐怕连呼吁中医后继乏人的人,也已经不多了。 比如,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中医大学院校的研究生教育,几乎全方位西化。导师必须有西化中医药的研究课题,方可以招收研究生;研究毕业必须有西化中医的论文,才可以毕业。近年来更要求研究生毕业论文必须进入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或者相关英文期刊,才可以获取相应学位。全国中医大学院校,是中医教育的“国家队”。连续40年中医研究生教育的西化,造成了比中医后继乏人更为可怕的人才断代。这一点,是中医药立法时,不可忽视的严峻事实。 二、《中医药法》应当是一部中医药学保障、维护、复兴法 一百多年来,西医药学是以成熟的学术体系和业已定型的管理制度传入中国的。中国人只需要通过学习,加以完善,没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保护西医药学。而中医则不同。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中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来看,中医药学术是中医事业的定向罗盘和决定性因素,中医药学的科学特点理应是中医药管理的行为原则和根据。然而“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把中医药学作为中医药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把中医药学置身于行政规划、管理的包办之中的习惯做法,至今没有明显突破。30年前的中医药立法,同样在这一习惯中被包办、被代替着。所以历次的《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都是无一例外的行政或事业管理法规模式。眼前的“第二次审议稿”,依然不是中医药学的保障、保障、维护、复兴法,还是延续了“计划经济”习惯的行政或事业管理法。 中医药行政管理上长期流行着一种说法:“要正确处理的继承与发扬的辩证关系”。这一说法的实际解读是:继承靠中医,发扬靠西医。这是中医药学术界流行的,国内其它学术领域罕见的继承与发扬相断裂的怪现象。是十足的诡辩术,绝无辩证法可言。然而在“第二次审改稿”之中,依然存在着中医药学继承与发扬相断裂的现象。 立法的用语,必须恳切、准确,不可动摇。而“第二次审改稿”中,“应当”这一词前后出现了31处。这显然是行政管理的口头语,或行政管理法规的表述习惯。 三、中医药立法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的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第三次审议稿”第一章的第一条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则‘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制定本法”。如果没有这一条,审议中的《中医药法》则不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受理。 按照先后顺序的关系,《宪法》是《中医药法》的母法,《中医药法》是《宪法》总则基础上的具体化。《中医药法》是“中西医并重”这一卫生工作总方针的母法,“中西医并重”总方针是根据《中医药法》而贯彻落实的。然后在“中西医并重”总方针的贯彻落实中,再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制订与西医《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相应的《执业中医师法》、《中药管理法》。这样做才符合《宪法》总则“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才能够自上而下地逐步完善中医药法规体系。当初制订《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时,存在着中医药学从属于西医药学的错误观念。今后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总方针,回到《宪法》总则的精神上来。为此,“第二次审议稿”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应当予以删除。 此外,国家《中医药法》之后的中医药学术与行政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细则、说明、办法等,则应由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逐步建全。 四、表述中医药学的本质属性不能使用形容词 以学科定义形式表述的中医药学本质属性,应当使用名词,不应用形容词。比如,中医药学是哲学体系下的学科;中医药学是以生命过程中表现在整体层次上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医学;中医药学是以综合—演绎的逻辑思维为主要研究方法的医学等。在这些判断句中,关于属性、特点的表述皆是名词。使用独特、特色、特点、优势之类的形容词,是明显的对中医药学科学定位不清的表现。这是“第二次审议稿”中首先必须澄清的主要问题之一。 “第二次审议稿”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中医药……是仅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是具有独特的理论与技术的医药学体系”,其中的独特二字即是形容词。用形容词来界定中医药学的本质属性,完全没有学术定位的意义。 比如:人们可以说研究整体层次上的生命现象是中医的特色,也可以说研究整体层次下的组织、结构同样是特色。可以说哲学方法论是中医药学的特色,也可以说“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同样是特色。《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中医基础科学体系是特色,随心所欲的一己之见也是特色。《伤寒杂病论》为代表的辨证论治的临床技术体系是特色,“一根针、一把草”,“土、单、验、廉”也是特色。中药学的血气五味、升降浮沉、性味归结是特色,用西药化学提取的方法获得西医的有效成分也被列入中药的特色……当非中非西、本末颠倒的“特色”一词满天飞的时候,用形容词装饰的中医药学本质属性也就在混乱中被掩没了。 “第二次审议稿”第二条是中医药立法的核心与灵魂,应当采取学科定义的格式准确、严谨地予以表述。亦即用一个判断句形式,将中医药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准确无误的以名词表述清楚。“第二次审议稿”各条表述中医药学的属性时,使用独特、特色、特点、优势这类形容词达12处。用形容词装饰中医药学本质属性的混乱问题不解决,中医药立法的价值与意义将在独特、特色中消失大半。 针对2016年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问题,本人从6月开始在《中华中医药杂志》“仁心雕龙”栏连续发表了5篇论著。题目是:《文化繁荣要有大科学观》、《中医复兴要有大医学观》、《藏象为核心的中医学体系》、《大医学观与中药的科学定位》、《复兴是中医学创新的主体》。这5篇长文,系统地论述了中医药学的科学原理、医学价值与未来发展。对于进行中的中医药立法,或者有一些理论上的参考作用。 五、要把隐语背后的真正含义讲在明处 半个多世纪之前由高层提出“中西医结合”这一概念时,大体有两层意思。一是希望形成中医与西医结合的新医学、新药学,二是希望西医学习中医之后发掘、整理、提高中医药学。按照常理,那时候学术界首先应当回答的,主要是关系到中医与西医科学定位的两个问题:即什么是中医,中医是怎么来的;什么是西医,西医是怎从来的。 在中医与西医的科学定位这两个问题上,西医的科学定位尽人皆知,中医的科学定位交了白卷。上述关于本法第二条使用形容词的问题,也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60年前推行的中西医结合,实际上是用西医的观念与方法对中医药进行解释、改造的中医西化。当代中医药学全面衰落,就是由中西医结合名义下的中医西化而造成的。因此30年前中医界强烈要求为中医立法,即冀望于通过立法,以保障中医药学健康发展与复兴。 “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之说,其后还有三处。应该说,当代我国学术界流行的科学观,是残缺不全的。这其中最明显的是,学术界往往不自觉地将哲学社会科学排除于科学之外。因此中医药学术界对“现代科学技术”的解释或理解,即西医依托的近代物理、化学体系下的科学与技术。放在中西医关系中来解读,“现代科学技术”,就是西医的观念与研究方法。所以,“第二次审议稿”中的“中西医结合”与“现代科学技术”,是同一个含义的隐语——说到明处的都是中医西化。相信这一点,是全国人大委员会绝大多数人不一定真正明白的大问题。这一问题,本人在《文化繁荣要有大科学观》、《中医复兴要有大医学观》、《大医学观与中药的科学定位》中,均已作了深刻的论述。 中医西化的问题隐藏在即将出台的《中医药法》之中,即将衰亡的中医药学必将因此而彻底消亡。与此同时,《宪法》的规定与“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总方针自然形同虚设。这一点,请各位人大代表切切不可粗心大意。 六、站在敬畏生命的置高点上 在天地万物之中,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医学是直接维护人类生命的科学,自然科学以及经济、法学、农学、工程学等,当属改善人类生活质量的科学。因此生命与生活相比,医学无疑是更严肃的科学,无疑是全社会上更应当高度重视的科学。因此站在敬畏生命的置高点上,规范社会行为,实现中医的复兴,是中医药立法的神圣使命。 前面提到,中医是世界上理论体系最完整,临床疗效最可靠,实践经验与治疗方法最丰富的传统医学,也是可以与西医媲美的唯一的传统医学。因此站在敬畏生命的置高点上复兴中医,是中华民族为人类医学革命的又一重大贡献。从这一意义上讲,对传统文化、科学、医学的敬畏,应当是文化精神、科学态度、医学责任的重要基础。将敬畏生命与敬畏医学科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盼望已久的中医药立法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目的。 七、中医立法需要一场学术大讨论、大辩论 中医药学是中医药事业的定向罗盘和发展根基——没有中医学术的真正复兴,就不会有中医药事业的真正繁荣。当今,我们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社会上早已蕴藏和积蓄着复兴中医药的巨大正能量。长期以来中医药学积重难返的原因,一方面是近代科学主义的泛滥,一方的是中医学术行政化的体制。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医药的科学价值与中医药西化的问题,在全国组织一次中医药学术大讨论、大辩论。只要把学术的问题交给学者,把存在的问题摆在明处,影响中医药立法的一切困难和阻力,都将迎刃而解。即使中医药立法可能会推后半年或者一年,这一次中医药学术大讨论、大辩论也是值得的,甚至是必须的。 本人从事中医临床、教学、学术管理、科学研究五十余年。曾在中华中医药学会主持学术部、编辑部、软科学研究学组工作十余年,曾多次参与中医药立法的讨论与研究,现为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终身研究员,被誉为“全国中医软科学研究第一人”,多次评为“百姓信得过的中医”。倘若人大常委同意,本人愿意用40分钟时间,汇报一下中、西医科学本质的研究以及中医药立法的思考,也许对中医药立法有一些益处。 (2016年10月5日于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 + x' l5 C2 u: |(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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