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曹东义 于 2016-11-26 15:34 编辑 , O1 v5 ^* N# {0 G* g8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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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功致全国人大公开信:《中医药法》三个底线不能失守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的名字叫陈家功,一名基层医生,持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和西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从事西医工作19年,从事中医工作11年。以医生身份,维护国民健康,以炎黄子孙身份,维护民族利益,以公民身份,维护《宪法》尊严,提出建议:《中医药法》三个底线不能失守!即根据《宪法》制定《中医药法》底线不能失守,明确中医药中华文化属性底线不能失守,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底线不能失守。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法》),2016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医药法》。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三次审议《中医药法》。《中医药》,争议很大。二审稿采纳了某些修改建议,但是,提交第三次审议的《中医药法》,重大原则立场,仍然没有根本性改变。原则立场主要有三个:根据《宪法》制定《中医药法》,明确中医药中华文化属性,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这是制定《中医药法》的底线,不可失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的《中医药法》,能否坚守上述三大原则,我们试目以待。 关于中医药法修改建议,有关部门、有关人士及中医界和社会界人士,通过正常渠道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现在,能表达我们的原则立场,只剩下上书全国人大这个选项。我们清楚,提出建议,是我们权利,是否接纳,是审议者权力;能否坚守“三大原则”制定《中医药法》,权力,并不在中医人和关心中医的人手里。我们公开提出建议,立此存照,留待历史。 一、关于立法依据 中医药学与西医药学是独立的两种医学体系,共存于中华民族。保障国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中医药具有独特作用。在中华民族传统,中医,不只是一门医学,它是包括“医世,医人,医国,医社会”学问。在当今现实生活中,中医,仍然具有丰富深刻巨大价值,只是尚未挖掘和发挥。在我国健康卫生法律体系中,中医药法的法律位阶,应当处于仅低于宪法的地位,并且,《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很清楚,《中医药法》立法依据应当是《宪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中医药法》,不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是明显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我们不能够同意这样的《中医药法》出台。 二、关于中医药定义 《中医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这个法律定义的问题是,中医药属性表述不明确。将“中医药”同“汉族和少数民族”混为一谈,造成中医药属性非唯一性,因为,中医药并不等同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中医药,因汉族而产生,寄于汉族而存在。汉族,可以拥有中华文化,也可以拥有西方文化;可以拥有中医药,也可以拥有西医药。中医药,是中华文化现象,中医药属性只能是中华文化。中华文化,才是中医药唯一属性,而“汉族和少数民族”不能保证中医药唯一属性。这便是中医药法律定义争议焦点所在。中医药法律定义,必须明确中华文化属性,需要重新表述。 三、关于对待中医与西医的态度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西医并重”,是我国健康卫生事业既定方针,是正确的,必须遵守。对此,《中医药法》应当做出贯彻落实规定。而本条其它规定以及法条相关规定,则是对“中西医并重”的曲解。“中西医并重”,其文化内涵有两个,承认中医与西医的独立性,尊重中医与西医的差异性。《中医药法》“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现代化”,这是根本不承认中医药的独立性、不尊重中医与西医的差异性。 做为文化现象,中医与西医是独立的两种医学体系;对于生存状态,中医与西医都可以寄于中华民族而存在。面对中医药和西医药共存于中华民族这个现实,如何对待中医和西医,中华民族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个是站在“文化”的立场,一个是站在“人”的立场。百年中,站在文化——西方文化的立场对待中医药,成为中华民族主流,掌控话语权。“中西医并重”,则是站在“人”的立场,表明的是中华民族对待中西与西医原则态度。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首要的是“中医药与西医药实行分业管理”,其实质是建立“保障中医药独立性”法律。《中医药法》,缺失“中医药与西医药实行分业管理”规定,这样的《中医药法》一旦通过实施,“中西医并重”势必被虚化,中医药将以“温水煮青蛙”方式被格杀。这既不是预言也不是诅咒。因为中医问题,体现为“中医理论西化”和“保障中医药独立性制度缺失”。《中医药法》重要历史使命,就是建立保障中医药独立性的法律。否则,《中医药法》失去立法意义和价值。 即将第三次审议的《中医药法》,还给我们带来如下困惑,中医药,为什么要创新?创新目的是什么?创新前提是什么?发展中医药,为什么要使用现代科学技术?中医与西医为什么要结合?中医药管理,为什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医是问题,但不是中医问题”。表象上,中医教育、中医服务管理被置于西医体制,中医药丧失独立性,是中医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始终得不到解决的根源。其实,中医问题,不是中医理论问题,也不是西方文化问题,根本上,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就是某些“人”仅仅站在西方文化的立场对待中医药。我们需要建立这样的共识,只有站在“人”的立场,即站在中华民族的立场,才能承认中医与西医的独立性,尊重中医与西医的差异性,才能制定保障中医药独立性的《中医药法》;只有这样的《中医药法》,才能够同“中西医并重”文化内涵相统一。我们期待的是,制定能够保障中医药法益的《中医药法》。 不做民族罪人,不做历史罪人,不贻笑子孙。这是我们的责任。 陈家功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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