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建议 说明: 2016年12月19日,《中医药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开始接受审议。对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各版本,即: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7月的“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15年12月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16年8月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我们已经分别提过建议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这次单独就(第)三次审议稿谈谈我们的看法和建议,包括此前提过但(第)三次审议稿仍没有采纳的修改建议和对(第)三次审议稿调整过后内容的修改建议。 相较于现行《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目前的中医药法(第)三次审议稿澄清了一些关于中医药的基本观点,在具体操作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利于中医药保护和发展的措施。但是,从近代以来历经沧桑,屡遭磨难的中医药而言,此次立法是何等不易,可以说百年不遇的重要契机!为中医药“正名”、“正身”、“正规”、“正言”、“正行”,上无愧于中华民族列祖列宗,下对得起后世万代子孙,是中医药立法必须担当的重大历史使命。小进步固然也是进步,不应否定,但大原则更不可忽视,否则对内辜负了民众期望,对外失色于国际较量! 第一章第一条: 1、 仍然不提“宪法”,不愿以宪法作为中医药立法依据; 2、 “保护人体健康”,讲“人体”,只是基于物质概念的健康观,不符合中医药和中华文明“形神一体”、“身心兼修”的基本理念。以前我们修改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建议未被采纳。 第二条: 1、 不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就是要在定义“中医药”时有意避而不谈中医药的传统特性。难怪宪法第21条关于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规定中的“我国传统医药”在审议稿内就“销声匿迹”了。 2、 我们曾提出“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表述不合适,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应改为“中华民族”的整体表述,未被采纳。 综合起来,我们对本条的修改建议是:“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宪法第21条所指‘我国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统称,是反映……” 第三条: 1、 整体上:虽然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在本条第三段采纳了中医药和西医药要“发挥各自优势”的建议,且(第)三次审议稿根据2016年全国卫生和健康大会“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精神,对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关系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但在本段末尾依然写上了“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内容。 “中西医并重”的“并重”和中医药西医药的“相互”、“协调”这三个词汇都只有应用于两个或以上对象时才符合词义本性。在党和国家医药卫生工作方针中的“并重”、“相互”和“协调”的对象必定是指中医药和西医药。只有并存才能“并重”,才有“相互”和“协调”的关系。而对中西医药的“结合”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解,用于实际医药工作会有不同甚至相悖的指向和后果。目前医药界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包括一些权势人士实际主张的是中医药和西医药“溶合”,即“合二为一”。如果真的这样去引导、去要求,“并重”无疑就变成了空话。这种偏离、歪曲、架空和替代“并重”基本方针的表达对国家和民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系和用“中国特色”的办法解决医改难题是非常有害的,绝对不应该在中医药法里出现。否定中医药具有传统医药特性的原因,也与 “中西医药合二为一”的主张有直接关系!这绝不是对中华文化、中文词语理解不够和应用不当的问题。 2、 本条第二段第一句应增加内容,修改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基本原理和中医药发展规律”,离开中医药的基本原理去发展中医药,所得到的结果极有可能不是中医药! 3、 本条第三段应修改为“国家鼓励中医西医切实掌握各自学科的知识技能,发挥各自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删除“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内容。 第五条: 讲“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对解决当前中医药主管部门主要管中医,很少管中药的“偏瘫”问题没有效果,而且仅仅使用“负责”一词改变不了“九龙治水”的乱象。建议将“负责”修改为“牵头负责”,并在本条末尾增加“国家通过设立法规和体制改革逐步理顺中医中药和相关各项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七条: 当前文稿的表述对长期以来乃至当前我国中医药教育,特别是中医药院校教育存在的根本问题判断不准确,必须在“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之后增加“符合中医药基本原理和自身发展规律”的内容,并在“培养中医药人才”中增加“合格”二字! 对第一章“总则”的一点总体性修改建议: 对“继承”和“创新”关系的处理:目前的(第)三次审议稿从文字表述上看似将“继承”和“创新”完全相提并论,实际从内容来看,更加突出的是“创新”。 这样的主张把两者的关系和应有的政策导向从本末和轻重缓急上倒置了。中医药并非不该创新和不可创新,非典、甲流都显现了中医药防治现代重大疫病的特色优势,诞生了我国近些年来第一个典型中药新药“金花清感”,但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生命实践检验、总结的系统性成果,作为我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的中医药,当前最大的危机是严重的传承危机而不是创新。不通过立法切实解决这个危机,却对西方机械唯物主义的科学观抱“萧规曹随”的态度,离开传承讲创新,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第二章 对第二章的总体修改建议: 既然在第一章“总则”里肯定了中医药是“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想必(第)三次审议稿不至于否认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体系。现行《执业医师法》对中医和西医是分类的,并明确要求“按照注册类别”执业。但在现实中,为了追逐名利,我国的中医开西药、用西医方法动手术,西医开中成药的“混业经营”现象非常普遍,使医药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对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医患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观世界各国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绝大多数是对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严格分业管理的,这是对两类医药学体系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办法,我们应该借鉴。为此,建议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1、 第一段:应开宗明义,在本段开始增加“国家实行中医药和西医药分业管理制度。除按‘全科医生’定向培养且在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全科医生’岗位从业的人员以外,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自身经过考核并取得的执业资格类别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医药服务,严禁超越执业资格类别使用其他执业类别的医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违者即为违法。允许同一人员分别考核并取得中医和西医两类执业资格,此类人员在相关医药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以在医疗活动中同时使用中医药和西医药的医药方法” 2、 第二段:广泛调动各种资源包括社会民间资源的积极性参与国家和社会建设,已被历史证明是改革开放政策取得重大成功的正确决策。为中医药立法就是为了发展中医药事业,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完全没有理由不真想实干地调动民间资源的积极性,把中医药立法当做例外; 民间中医药不但是中医药的起源,而且五千年来中医药的传承发展主要依靠的也是民间中医药。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中医药大有可为,而民间中医药在坚持地道传统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服务边远、贫困地区民众等多个方面的作用明显、成效突出,是复兴中医药必不可少的一支生力军。 在体制内中医药业界和民间中医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竞争,因此总有既得利益群体试图消解通过《中医药法》立法为民间中医药参与“健康中国”建设,为民众提供“简便验廉”的医药服务开设规范通路的努力。从《中医药法》报送国务院稿到目前的人大审议稿,改动得比较多的,民间中医药有关内容是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有一点“层层加码”的色彩。(第)二次审议稿增加的“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就是表现。 建议将本段修改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药或者经多年实践确有医药专长的人员,提供师承关系证明并经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即可参加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下设区、县的市,或:县;三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各自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所参加考试的相应等级的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师资格。需要异地流动的应向流入地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考核批准。中药人员参照此条办理。”并可考虑增加“经过实践检验,在条件成熟时国家设立‘执业中医师法’、‘执业中药师法’和‘中药管理法’、‘中药药典’”。 第十六条第一段: 目前使用的人员“为主”和业务“主要”两个要求过于含糊,应设定明确的比例,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提供中医药服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条: (一) 应修改为“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机构的规定范围和医师的注册类别开展医疗活动;” 第三章总体有关的建议: 中药药材目前实际被作为农副产品来对待,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网上流传的“中医将亡于中药”的观点影响很大,得到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重视。但就实际而言,不切实解决源于农副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中药质量安全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独立得到解决的。因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都应该把中药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个整体问题来解决。 第二十三条第二段: 目前对“所称道地中药材”的定义解释缺少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必须补充。那就是“在《本草纲目》或我国历代其他经典中药著作有明确道地药材产地记载的” 第二十七条: 应在其中增加“对传承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国家给予奖励”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第一段: 应在本段末尾增加“此类应用传统工艺配置的中药制剂品种,经履行上述备案手续后,可在设区、县的市级行政区划内的中医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合法协议调剂使用。”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应修改为“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技能为主,……” 第三十六条: 秉持第一章第三条的建议原则,提议删除“国家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内容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现有文稿把中医药科学研究应有的方法手段顺序颠倒了,按照这种颠倒了顺序的研究方法,中医药人员很难成为中医药科研的主力,中医药研究必定会蜕变为研究中医药。因此建议本条第二句应修改为“运用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和必要的现代科学技术” 第三十九条第二段: 现有表述没有体现知识权益保护的原则,建议在本段之首增加“在保护中医药知识权益的原则下,”一句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在第一句后,应增加“推动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教育进入各级学校的课程体系〃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 现有条款难以有效保证中医药有关评审、评估和鉴定的可靠性,为此建议将本条款第二句修改为“必须成立有中医药专家参加的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段: “真药”和“假药”应以疗效作为评价,这才符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用法律来确定,应该使用“非法”或“违法”的表述,否则有违常理 第九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段: 现行《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不是《中医药法》的上位法,应作为同位法对待,因此建议本条第一段修改为“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做规定的,可适用《中医药条例》,如确不适用,应向国务院及全国人大提请修改或设立法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 2016年12月23日 % \: }9 Y, C5 ]" D.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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