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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医药法》正式颁布!(附全文)
曹东义 发表于:2016-12-26 08:58:5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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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中医药法》正式颁布!(附全文)2016-12-25 扶阳罐
3 x7 p, q5 u& Y7 N# Q3 y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Z1 ~& Q' N! v8 ]4 L' R' Z
第五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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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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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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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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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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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b9 u0 M& ^' V! _* p! e% w  Z0 N; A2 i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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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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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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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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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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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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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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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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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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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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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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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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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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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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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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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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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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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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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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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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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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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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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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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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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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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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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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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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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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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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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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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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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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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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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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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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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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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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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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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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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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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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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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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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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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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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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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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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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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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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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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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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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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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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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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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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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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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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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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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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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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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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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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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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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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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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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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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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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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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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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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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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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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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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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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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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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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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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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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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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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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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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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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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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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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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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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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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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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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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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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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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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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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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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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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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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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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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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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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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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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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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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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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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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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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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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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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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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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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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6 15:36:43 | 阅读全部
刘世峰  中国重庆:
! a$ q; M) n' F- Z王国辰呼吁,行业内部要理性、客观看待这部《中医药法》,不要求全责备。它或许没有面面俱到,给所有问题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但绝对一个好的开端。“希望中医药人不断奋发有为,让中医药更加有显示度、说服力;希望社会各界不断关注、支持《中医药法》的不断完善、提升。”
* W3 P4 }6 B" e李登岭:
  U9 D! K* ~% C4 u古代的医生还考试,装装样子考一下不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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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6 15:37:59 | 阅读全部
王爱茹裕华:# P0 A' q5 _- C  f& n
鹿泉梁 你也用学分啊,前天市人民医院有会,二类3分,你错过了- T  R9 ]: G/ O: D8 Z0 I
香亭纯中医:
0 a" v, I0 a, B- |( W( l@刘世峰  中国重庆 一部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1 S/ x, ~$ |3 @& n! M8 F6 {5 A辛保军:
/ Y. q( f& ?3 R/ L3 S, B2 m3 \3 r/ m@朱婉华 
. T* V+ F+ V* \# ]* C香亭纯中医:% X7 x0 g5 U4 C% l, H
就是出一个纯中医的法,纯中医的人也不会大量的出来6 K. b! a( x* p3 e7 \6 J# ~0 Z
李登岭:
5 Y6 Y( X/ F- {+ K2 c& N8 i4 X3 s再来一部《中国神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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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7 08:44:54 | 阅读全部
毛泽东:把中医提到对全世界有贡献的高度 | 中央文献研究室撰文/ C8 W. J: ]6 }" [" 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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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中国中医药报 广东中医药+ N' l0 {$ c3 c, t!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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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2 F$ [3 p) f0 X- [. w. r
编者按:新中国成立后,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卫生事业中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毛泽东进行了不懈探索。2013年12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出版了6卷本《毛泽东年谱(1949-1976)》,首次披露了多条毛泽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韩洪洪结合这些最新材料,为我们解读毛泽东在振兴和发展新中国中医药事业中所做的贡献。2 E  z+ Z; P& r

7 O0 G1 J; ]5 }1 z1 W客观审视中医药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o1 [9 M, R9 }8 ^- f* c" R/ j

, Y3 S% Q. o( P“我们中国如果说有东西贡献全世界,我看中医是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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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医相比,中医药学的人文属性很突出,它的发展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其有效性为两千多年的中医学实践所证明。中国传统文化是毛泽东一生重要的思想土壤,他历来十分重视包括中医药学在内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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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6 X0 u, A) c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的卫生医疗工作状况不容乐观。为了尽快改变疾病丛生、缺医少药的严峻局面,动员广大中医有效投入到新中国卫生医疗工作中来,毛泽东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中医药学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价值进行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审视和评价。' J1 u: y) Z4 {: I% o

& V: r2 H2 l  x1 D& j" ?1949年9月,毛泽东在接见全国卫生行政人员代表时,从保护和发展中医药的角度着重指出,只有很好地团结中医,提高中医,搞好中医工作,才能担负起几亿人口艰巨的卫生工作任务。他还进一步强调:“卫生工作方针问题……要以预防为主,发挥中西医药人员的作用,这个方针是对的。”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在北京开幕。毛泽东专门为大会题词:“团结新老中西各部分医药卫生人员,组成巩固的统一战线,为开展伟大的人民卫生工作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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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5 s& @6 x- X, T* B( U" W8 n1953年12月,毛泽东在听取卫生部副部长贺诚汇报工作时,给予中医高度评价:“我们中国如果说有东西贡献全世界,我看中医是一项。我们的西医少,广大人民迫切需要,在目前是依靠中医。对中医的团结要加强,对中西医要有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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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4月21日,毛泽东审阅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指示(草案),并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在指示草案的“对待中医的问题,实际上是关系四万万七千万农民的疾病医疗问题”一句中的“四万万七千万农民”之后,加上“及一部分城市居民”;在“我们应该有批判地接受这一部分文化遗产,去其糟粕,存其精华,把它的合理部分增加到医学中去,更好地为治疗疾病,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一句中的“医学”之后,加上“科学”二字,在“治疗疾病”之前加上“预防疾病”,在“依靠中西医合作,根据中医实际应用的经验,进行一种谨慎的长期的科学研究工作”之后,加上“和说服教育工作”;在“将中医团结起来,安定下来,把他们现有经验保存下来……”这段话中的“现有经验”改为“现有的合理经验”。: ?) C- Y7 P; m& X& K; s

( _7 l! L) V; h6 I3 n; S4 f不难看出,毛泽东对这个指示草案的修改是非常仔细的,所做修改更加准确地说明了中医药在新中国卫生医疗工作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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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6月5日,毛泽东在与时任北京医院院长周泽昭谈话时,着重指出:“对中医问题,不只是给几个人看好病的问题,而是文化遗产的问题。要把中医提高到对全世界有贡献的问题。”1958年10月,毛泽东再次给予中医药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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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Z# w4 Y5 D% K, M除中医外,毛泽东对中药、针灸、中医典籍也很重视。1954年,毛泽东专门作出重要批示:“中药应当很好地保护与发展,我国中药有几千年的历史,是祖国极宝贵的财富,如果任其衰落下去,那是我们的罪过。中医书籍应进行整理。应组织有学问的中医,有计划有重点地先将某些有用的,从古文译成现代文,时机成熟时应组织他们结合自己的经验编出一套系统的中医医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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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2 U. z7 j3 V1955年4月15日下午,毛泽东派汪东兴到针灸专家朱琏住处看望并传达指示:针灸是中医里面的精华之精华,要好好地推广、研究,它将来的前途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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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O0 a5 D' V9 S+ A0 V, S全面纠正影响中西医团结的错误倾向+ ^, m: X: ~$ i

$ }* X/ Z* b  k5 Q. M“中西医要团结,互相看不起是不好的,一定要打破宗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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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f. ]. L; b0 L4 O  I"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上轻视、歧视和排斥中医药的现象有所抬头,“中医不科学”“西医学中医是开倒车、向后看”“中医中药没有科学根据”等思想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政策的制定,致使大多数中医不符合入职条件,从而引起广大中医和人民群众的不满。毛泽东对于这种片面甚至错误对待中医药发展的思想和做法产生了警惕,着手全面纠正影响中西医团结的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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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毛泽东在听取卫生部副部长贺诚等汇报工作时,就如何正确认识和科学发展中医药事业,如何实现中西医团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中医是在农业与手工业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这是一大笔遗产,必须批判地接受,把其积极的一面吸收过来加以发挥,使它科学化;另一面,对不合理的要研究,分析批判。中医的金、木、水、火、土是不合理的,西医说大脑、小脑、细胞、细菌是科学的。什么是科学?有系统的、正确的知识,这才是科学。西医也有不合理的部分,不合理的要批判。中西医要团结,互相看不起是不好的,一定要打破宗派主义。中医学习一点西医是好的。”+ t9 u; F: g" A# F/ x, l& A9 I

, `5 Z6 n% ^" l! R2 ^7 f1954年6月5日,毛泽东在与时任北京医院院长周泽昭谈话时,认为看不起中医药是一种很恶劣的崇洋媚外的思想作风,他指出:“对新来的外国东西重视了,对自己本国的东西倒轻视了。按摩,连剃头的、修脚的都能做,就看不起,不叫按摩疗法。看不起本国的东西,看不起中医,这种思想作风是很坏的,很恶劣的。”2 i- s4 B) V! u( ^3 b0 ^

4 u- Y8 i* {% v这次谈话过后不久,7月9日,毛泽东即委托刘少奇召集会议,专门传达了他关于中医工作的指示。传达的主要内容包括:团结中西医是卫生工作的方针之一。中西医团结问题没有做好,原因是西医存在很大问题,主要是西医有宗派作风。西医传到中国来以后,有很大一部分人就把中医忽视了。8 R* [4 d/ ~2 U- }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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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中医重视起来。把中医提得过高也是不正确的。团结中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中国医药科学。首先要弄清楚,这不仅是为了中国的问题,同时是为了世界。掌握中医中药,必须要有西医参加,也要吸收有经验的中医,靠单方面是不够的,单有西医没有中医不行,有中医没有西医也不行。中医问题,关系到几亿劳动人民防治疾病的问题,是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尊严、独立和提高民族自信心的一部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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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6 p. {  y$ @我们中国的医学,历史是最久的,有丰富的内容,当然也有糟粕。在医学上,我们是有条件创造自己的新医学的。中国人口能达到六亿,这里面中医就有一部分功劳嘛。西医到中国来,也不过百把年。当然,西医是近代的,有好的东西。但什么都是“舶来品”好,这是奴化思想的影响。看不起中国的东西,不尊重民族文化遗产,这是极端卑鄙恶劣的资产阶级的心理在作怪。如果西医没有宗派作风的话,对中医能治好病的效能,可以用科学方法把它整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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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的“汤头”不能单从化学上研究,要与临床上的研究结合起来,才能提高中医。中国古书上这样说:“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这意思就是强调人的整体性,和巴甫洛夫学说是一致的。中医在几千年前就用了新的技术,如“体育”“按摩”等,里面虽有些唯心的东西,但我们可以将其中好的提炼出来。中医要进大医院,中医要进医科大学,中医还要出国。中药要发展,要建立研究机构,要出版中医中药书籍。西医要跟中医学习,具备两套本领,以便中西医结合,有统一的中国新医学、新药学。这些工作一定要制定出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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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毛泽东关于中医的指示,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专门成立了由中宣部、文化中央教育委员会、卫生部指定人员组成的中医问题临时工作组,向各地卫生行政负责人和北京、天津的中西医传达中共中央关于中医工作的指示。召开中共中央、华北和北京市各有关部门的中西医座谈会,反复讨论关于学习和研究中医、扩大中医业务、出版中医书籍等问题。与此同时,卫生部对自身不能正确对待中医的思想和做法进行了反省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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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中央文化教育委员会党组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对“限制和排挤中医”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如成立中医研究院、吸收中医参加大医院工作、扩大和改进中医的业务、改善中医进修工作、加强对中药产销的管理、整理出版中医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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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一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报告精神,制定改进中医工作的具体方案,务必采取积极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切实做出成绩,彻底扭转在卫生部门中歧视和排斥中医的现象。在党的中医政策的指引下,中医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5 P9 f; [, E  F, v7 r7 a0 q& m

" ~& j; f% ~" k: E' a2 h1955年4月15日下午,毛泽东派汪东兴向针灸专家朱琏传达的指示中又专门谈到他对一段时间以来贯彻对待中医正确政策的认识和思考:“有些同志坚持努力,是有成绩的,也证实了中医政策的提出是正确的。中国医学的经验是很丰富的,它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要有同志去整理它。这项工作是难做的,首先是卫生部行政领导上不支持,去年七月以后可能好一些,但还没有具体行动。我是支持的,我可以当卫生部长,也可以把这项工作做起来。不要以为我不懂医就不能做,这不是懂不懂医的问题,而是思想问题。”  u, ~' C! j2 H$ Z2 I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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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中西医结合”的基本原则& A  m, g% z5 A! e9 S( u

% N* A7 L0 y5 s4 t+ Q“应该学习外国的长处,来整理中国的,创造出中国自己的、有独特的民族风格的东西。”4 W! U, ?  A+ H7 R8 T& q) c

. D4 N% |6 S* u2 B自西医进入中国之后,中医一直被一个关乎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所困扰:中医药学究竟应该如何发展才能在现代社会中被认可、接纳并取得发展?是按中医内在的学科特点来发展,还是借鉴外部的方法与手段来改造?毛泽东从卫生医疗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取消中西医界限、实现中西医结合进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科学发展之路的思想。) z8 d& r# E- x* X!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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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召开。毛泽东提出“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是新中国卫生工作的三个基本原则。1954年10月20日,根据毛泽东关于中医工作的指示精神,《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贯彻对待中医的正确政策》的社论,认为发展中医就是“如何通过认真的学习、研究和实践,逐渐使它和现代科学理论相结合的问题,就是要根据现代科学的理论,用科学方法来整理中医学的学理和总结它的临床经验,吸取它的精华,去掉它的糟粕,使它逐渐和现代医学科学合流,成为现代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z# E$ F% L3 i

6 [$ T! X/ l/ }" a3 l1955年4月15日晚上,毛泽东在杭州刘庄同针灸专家朱琏谈话。毛泽东结合巴甫洛夫的高级神经活动学说与针灸的科学性谈了如何通过中西医结合丰富与充实现代医学的问题。他说:“巴甫洛夫的高级神经活动学说的理论,对针灸治病的神秘提供了解释的钥匙,反过来针灸又能够给它提供丰富的实际材料,如进一步研究,一定可以发挥更大的效果,丰富与充实现代的医学。研究针灸对医学理论的改革将发生极大的作用。你们不要以为针灸是土东西,针灸不是土东西,针灸是科学的,将来世界各国都要用它。中医的经验要有西医参加整理,单靠中医本身是很难整理的。”5 `. R, A4 o8 y; L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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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8月24日,毛泽东接见了参加第一届全国音乐周的代表,并同中国音乐家协会负责人谈话。这次谈话,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谈中西方文化、谈“中国化”最集中的一次。毛泽东深刻地论述了“中国化”何以必要的道理,特别是论述了外来文化(包括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毛泽东为了印证这一原则,多处以中西医为例进行阐述,其中就蕴含着丰富而全面的“中西医结合”思想。他指出:“如果先学了西医,先学了解剖学、药物学等等,再来研究中医、中药,是可以快一点把中国的东西搞好的。”“要把根本道理讲清楚:基本原理,西洋的也要学。解剖刀一定要用中国式的,讲不通。  j3 Z, d  h5 ~$ u: _& R

; S8 P! E$ B! W9 k就医学来说,要以西方的近代科学来研究中国的传统医学的规律,发展中国的新医学。”“你们是‘西医’,但是要中国化,要学到一套以后来研究中国的东西,把学的东西中国化。”“应该学习外国的长处,来整理中国的,创造出中国自己的、有独特的民族风格的东西。这样道理才能讲通,也才不会丧失民族信心。”( E4 ^2 L" h4 V& M

5 C  X" H0 Z' p& p6 i" M7 K0 S: T至此,毛泽东已清晰完整地表达了他关于“中西医结合”思想的思考:通过西医学习中医,中医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中西医学密切合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发展之路。从此,我国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迅速起步,创新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向前发展。毛泽东这一思想,也得到中共八大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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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Q- d3 C. S7 \  i  t) e2 A开展中西医互学运动# N( n( @& q2 m+ r6 o! K: F

. ~, p% D5 r2 ?* ]$ A# I, w“要尊重我国有悠久历史的文化遗产,看得起中医,也才能学得进去。”8 u& W" q5 l# X#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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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结中西医”“中西医结合”指导方针的引导下,卫生医疗界兴起了中西医互学运动。关于中西医互相学习的问题,毛泽东不仅从宏观上积极倡导,而且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毛泽东认为,中西医互相学习的中心环节首先应该是西医学习中医。西医学习中医是光荣的,因为经过学习与提高,就可以把中西医界限取消,成为中国统一的医学,以贡献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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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5 K3 s! ]1 R, t1 w7 t9 H& {那么,西医如何学习中医呢?1954年6月5日,毛泽东在与时任北京医院院长周泽昭谈话时着重指出:“第一,思想作风上要转变。要尊重我国有悠久历史的文化遗产,看得起中医,也才能学得进去。第二,要建立研究机构。不尊重,不学习,就谈不上研究。不研究,就不能提高。总是有精华和糟粕的嘛。这项工作,卫生部没有人干,我来干。”毛泽东还提出:“要抽调100名至200名医科大学或医学院的毕业生交给有名的中医,去学他们的临床经验,而学习就应当抱着虚心的态度。”' m% T' O5 i5 H9 M

7 ]" [+ P% a0 x) C+ |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给杨尚昆的信中还谈到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的问题,“我看如能在一九五八年每个省、市、自治区办一个七十到八十人的西医离职学习班,以两年为期,则在一九六〇年冬或一九六一年春,我们就有大约二千名这样的中西结合的高级医生,其中可能出几个高明的理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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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西医学习中医”的重视,在当时鼓舞了一大批西医投身到学习中医的浪潮之中。从1955年底到1956年初,卫生部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天津等地举办了6期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从全国范围内抽调部分医学院校毕业生及有一定临床经验的西医参加,系统学习中医理论和治疗技术两年半,参加学习的共有300多人。+ _, @* N) t2 @,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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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1月11日,毛泽东在中共卫生部党组9月25日关于组织西医学中医离职学习班的总结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肯定了这一做法,说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是一件大事,不可等闲视之”。11月18日,党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党组的总结报告。11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央转发这个总结报告的指示和总结报告。据统计,1960年,全国范围内西医在职学习中医的约有3.6万多人,一些高中级医药院校出现了一批认真学习中医的积极分子,并已有一些一流的西医专家开始钻进中医药学的伟大宝库,着手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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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天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启示2 j4 l/ h1 L7 r1 ]1 H. K$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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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坚持中西医结合,互相促进,互为补充;走健康、持续、可发展的道路。# |  k$ {+ V0 Q

+ t; Z5 l* t! O. k% Z/ Z% T毛泽东的上述探索,对于我们今天发展好中医药事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 B  F9 Q% Y/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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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展中医药事业要立足国情,从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坚持科学、客观的态度,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毛泽东反复强调,发展中医药应该立足中国国情批判地继承,去其糟粕,存其精华,努力发掘,加以提高。2014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也着重指出:“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所以,当前发展中医药事业,我们一定要立足国情,从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中医药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努力实现中医药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F4 x  Y% e' H! _* M2 U8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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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展中医药事业要辩证地处理好与西医的关系,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原则,互相促进,互为补充。50多年之前,毛泽东提出“中西医结合”的思想,符合我国国情和医学科学发展规律。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中西医结合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对于世界范围内“结合医学”(也称“整合医学”)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2013年8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也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要“促进中西医结合”。这一点意义深远,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中医药事业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为人类社会健康保健事业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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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8 D! r2 Q, h, B第三,发展中医药事业要走健康、持续、可发展的道路。回溯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了振兴中医药事业,付出了大量心血。当前,我国中医药事业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中医药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医药发展,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从而走出一条健康、持续、可发展的中国新医学发展之路。■+ A7 _! Y) x" y  p: ?, r%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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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中医药报,2014年11月19日】+ W4 }9 J' h8 G+ B' `( I+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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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8 14:43:49 | 阅读全部
有这部《中医药法》,摆脱了中医存在依靠领导批示的历史状况,此其一;
2 _+ N9 N; x; Y# Q# X  a基本建立了,保护中医,发展原创学术的思路,发展好不好,中医自己有标准,不能都是依赖西医,实干兴邦;+ e+ y% X0 k; k7 q1 t) F
关于管理体制,已经说到县级,有规划,有预算,有领导,有机构,这是保障;0 k& j9 _4 r4 p. E+ g/ M# n8 Z
关于个人,省级考核就可以认定资格,不是都参加全国通考,这就为特殊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基础;
" U' G5 @( {- x/ z0 ^: C6 J6 g2 F很多人,包括社会资本,可以从医疗、养生机构,传统知识保护等不同领域获得发展的机会,而不是只有看病一条路;7 i" P* R% b+ ~' U# A
中医的传统制剂,可以备案制,这也是一条活路;
- s$ o" c6 A2 }关于教育,把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结合起来,突出中医特色,这很重要。至于是否做实验?全看中医界自己的规定了。
; E6 _8 B  }2 l/ E$ I% `7 o% e$ E关于创新,中西医结合,都留有发展余地,不是只有“原汁原味儿一条路”,5 R( j) j( R% y
中医走向世界,条条道路都能行,提倡“陆海空”,不要“魏蜀吴”。 曹东义学习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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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8 14:44:05 | 阅读全部
当然,《中医药法》不尽如意的地方不少,需要将来再修改。但是,利用现有的根据,纠正过去的错误方向、方法,是大有可为的,甚至是拨乱反正的事情,关键是有没有人去做。在过去“无法可依”的艰难环境条件下,刘维忠、田康立等,都能做出成就来,现在有了这样好的条件,再不复兴中医,就是“顶着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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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8 15:23:43 | 阅读全部
香亭纯中医:
9 A9 Z% ^. W  b* {9 I) q此文值得一读!
# i, Q6 ?$ f# c- @5 t  f$ y李源:
# s3 z( c* P7 n  }, u; B) g( h  s' L我认为曹老师讲的很到位,
! d7 d* e( G% r6 o. `; w: c医师资格全国通考,全世界基本如此。1 }. h. A/ C% t. _# i3 V
这次《中医法》规定省级行政单位即可认定,这在当今现实社会确实需突破。。。
; t! u; b0 {# k当今社会,现实如此,突破一步很难。。。
6 A# c  q, ]- W3 A梁国平正定中医悬壶济世:
4 b; U+ P3 S) y" e7 K3 Y把握时机
2 g' @0 U: @, |6 B我:( l1 ?' P- D3 }( S
@香亭纯中医 ,谢谢您的关注!( p' f1 x0 n5 s) c$ D& A+ u
我:, S! ?5 q: _& Y/ |
适合这个法律,与我们河北惠群中医院未来有关系的条文不少,因此,我必须认真学习,以便将来发展方向上,不能错失良机。# `* {' }7 ?9 q( S& \
我:+ J& G, l7 |9 o
天要下雨,准备良种,按时播种,勤于耕耘,才可能秋收冬藏,过好子日。
0 U3 T* i; t) U7 Y9 K梁跃民社科院:6 {# y6 O1 q& U" V2 o
搞一次学习体会征文吧?- \, ?  y, A6 b
梁国平正定中医悬壶济世:
- t& B0 n* f0 X9 R4 S@曹东义,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 6 N6 [5 `: j) }, ^0 ?7 ^& t
梁国平正定中医悬壶济世:
0 a& n" ?) U6 Q! B4 h% I- v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 c2 F2 |& E+ Z4 u, x. `$ l6 ^香亭纯中医:
+ s& |3 ^- A/ v+ q2 [  \9 u都是@草医堂:李源 的畅议。
4 ^7 P/ y$ [# Q+ ?8 i0 c. ^我:+ q" ~5 L+ k" p3 Q, {
我们先一起聊聊,开会需要场地,也需要把大家聚起来,成本很高。8 h# R2 X. W0 S2 V& `9 v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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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8 15:24:29 | 阅读全部
赵海英77:
! n' Z7 V; w. l如果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不修改,中医药要有很大的发展很难。0 [4 O3 O6 z' U8 u' X5 x
H Q .C H E N陈其广:# T/ N2 r5 k# i  ?4 [+ ^! \* o
@曹东义,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 说到点子上了!法规政策谁来执行?这是普遍问题,中医药不一样了吗?不作为、假作为和乱作为比比皆是,司空见惯啊!再说给旁门左道铺了路,投机取巧的能放着不走吗?2 [/ `5 K( a7 b0 `) X/ J2 q, u
刘东江:( q* U/ c: C* r5 x+ v) I. s( U
独立自主山地游击战
# H9 T% |7 |" D# [4 |我:! w# M/ r/ f& b3 j2 d2 G
@H. QG .C H E N ,只要我们有毛主席《论持久战》的思想,村自为战,人自为战,靠理论自信、疗效自强、传承自觉,就能在“体系自立”的保障下,传承发展好中医。目前急需的是扭转“李德路线”,需要遵义会议,重新确立发展道路,不能再按照德国顾问的战法打了,否则,就难以走出雪山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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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义 发表于 2016-12-28 15:54:04 | 阅读全部
我:- i* |' w: Y( @/ ^. _: J+ L8 I7 G7 q$ I0 b
@绿叶 ,谢谢你,张志文先生和我联系上了,我提供了几篇参考文章,但愿他此去美国,能有所收获,为中医发展,开辟道路。我也想过孔夫子的话:“道不行,我将乘桴浮于海?!”8 Z# l9 Z8 ]9 k, D2 Q3 i( c! ^6 a
香亭纯中医:
' r' u3 b) x! }8 j* x8 Z7 K农村包围城市,边缘攻馅中心。* g/ R4 D3 K+ f$ G
香亭纯中医:3 u' l  a7 c9 I- ~$ \2 p# H
西医是用现代技术武装起来的。% Z  Y& f1 Q# C2 c7 ^
我:. j9 n, F1 f" y4 C( y1 v
@香亭纯中医 ,在西医搭建的平台上,中医的表现会更加优秀,毛泽东时代就创造过很多奇迹,这需要历史地看问题。
- m4 Y+ H3 H3 f* B! m: E. g1 Z香亭纯中医:1 D% B( j/ C8 j. b4 q) M! s
西医是技术构建的医学。但是生命用技术构建不成。7 N' x! d  \; `, h7 d
我:
9 A% F  n0 j. ^. U# X% C# v西医需要“中国化”,而不是帮着国际资本消灭中医。要想消灭枪杆子,必须拿起枪杆子,毛老人家的辩证法,我们不能丢。4 K1 M7 C2 [2 z' \# \" a1 b
梁跃民社科院:
% ^" N' O, @) E# s3 W  U+ F6 v$ c+ p@曹东义,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 谢谢曹院长鼎力相助!1 k) e5 G) G5 g"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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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亭纯中医:& P& a& e& ~6 D4 S1 i/ j1 V0 u- w
生命是自然构建的,所以说用技术构建的思路去解析用自然构建的生命是行不通的。; V9 f6 d. r. Q' j3 S; f* N
王彬省四院:7 y* C5 D3 K( o  v  n
西医的技术很先进,但是理念不够完整,中医的理念很完美,但是技术比较落后。未来一定是中西医的合流。@曹东义,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 5 n, C1 k  Z( u1 `$ Y5 ^6 K7 x0 d' c, V& e
我:8 q$ w# j1 _9 B" p
@绿叶 ,自己人帮自己人,应该的。
/ i+ u$ b- g0 s" W1 }香亭纯中医:" `% K0 I# N1 ]+ {# p: Y, u
用技术的方法解决高血压糖尿病就是按时服药终生服药科学管理。0 B  D, }" P- Q- F
我:% X% ?6 i3 ^/ Y$ y$ m$ |
@王彬 ,西医的很多技术,都是为自己发展目标而采用的雷达,我们不一定需要。; T9 N  K. }; E" F/ ?4 \2 R
香亭纯中医:& I- _" t7 J" k: M7 |5 A
结果是药越吃越多,身体越来越垮。1 ~4 n* W- L6 R5 q' t( `& z! e
香亭纯中医:1 D$ I6 r0 m" M
这个科学吗?  j! W# G/ o. t* I" k# f: |, W
香亭纯中医:9 D5 v9 b: k6 [! e, Y# P4 _3 Z
科学技术很科学,但用构建科学来对付自然构建的生命,这类思路就不科学。0 ^) [& x" S& e' D
香亭纯中医:) {$ v0 v. v) d9 R$ _
因为他不符合列宁说的科学的抽象,不符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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