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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e5 A: Y' ]( O,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备案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备案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师承备案
一、师承备案人员具备的条件
1.具有我区户籍或者长期在我区工作的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热爱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二、师承人员指导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在职指导老师必须出具单位同意作为指导老师的证明;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丰富的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5.五年内无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发生;
6.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7.一名师承指导老师同时同期内带徒不超过四名;
8.师承指导老师和学员应为同一个市辖区。
三、师承备案提供的材料
1.《中医医术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
2.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医医术师承关系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3.本人及指导老师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4.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历证明;
5.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原件;
6.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四、师承备案的程序
1.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在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2.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区)级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中医医术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县(区)级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初审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的理由或其所需补充的材料。
3.经县(区)级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备案材料和《审批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复核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的理由。
4.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向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申请备案。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予以最终备案。
5.跟师学习时间自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备案之日起计算。
五、师承备案时间的计算
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备案的学员,在备案后第五个年度可以申请中医医术医师资格考核;
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备案的学员,在备案后第六个年度后可以申请中医医术医师资格考核。
如:在2017年6月30日前备案的,可以在2022年度申请考核;在2017年7月1日后备案的,可以在2023年度申请考核。
六、师承学习的监督管理
1.师承人员每年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
2.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度对师承人员进行考核,对师承人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是否跟师学习。如学习时间每年不足6个月,学习无记录等,不计算学习时间;情况严重者,报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后,取消跟师备案学习资格。
第二部分 考核管理
一、考核申请
(一)申请资格条件
1.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8 n6 L; H! u, _! A一是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 a% G3 a& S) M: I% s' n
二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是推荐医师同时推荐学员不超过四名。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确有专长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G0 @/ F) C4 X( m% F( F* K
一是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I. ?( h$ s) l$ _# H& L
二是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普遍认可; & j- j/ s; t+ F) V
三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区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四是推荐医师同时推荐学员不超过四名。
(二)申请提交材料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学习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4.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5.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6.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三)申请考核程序
1.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的理由或其所需补充的材料。
2.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交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的理由或其所需补充的材料。
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符合考核条件的,报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进行审定确认;不符合考试条件的,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员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4.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审定确认合格后,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
二、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考核专家
1.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是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是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2.每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三)考核分类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以及综合类三类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1.内服方药类考核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 ^* A- Q, o f& S4 m/ x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2 b' c7 R; y: ?8 l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治技术类考核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7 J9 l# \1 L0 r0 O# V I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 t6 M) _1 K- |: j* A+ [, W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3.内服外治综合类考核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五)考核现场评定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六)考核合格标准
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七)考核结果认定
经考核专家组综合评议后,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
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如中医内科(呼吸专长)等。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将依照专家组提供的考核结论和诊疗范围等情况在社会上予以公示。
(八)考核发证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三、考核时间
(一)报名时间
考核报名时间为每年6月1日开始,6月30日截止。
(二)复核时间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1日至10日前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2.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7月11日到20日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审核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
3.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于每年7月21日至31日前完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复核,并将具备参加考核资格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4.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于每年8月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进行资格审定确认。
(三)考务时间
1.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于每年9月组织实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的命题;于考核前10天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2.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和考核情况汇报材料报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3.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向本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合格人员进行网上公示。
4.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向本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合格人员发放《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四、考核费用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费用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收费,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收取。
五、考核组织
1.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和实地调查核验工作,负责本县(区)辖区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2.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和实地调查核验工作,以及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监督管理。
3.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审核工作、考核考务和实地调查核验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
4.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组织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区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第三部分 执业注册
一、注册管理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二、执业范围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分类和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三、执业地点
中医(专长)医师在全区范围内执业。如有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四、执业方式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四部分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考核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确定。
三、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一、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五年内不再作为考核专家成员;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荐中医医师和指导老师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五年内不再作为推荐、指导老师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执业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其它规定
一、一技之长人员规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管理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三、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