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该规范,旨在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该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该规范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规范一方面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干预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服务,另一方面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规范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养生保健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调理师等中医养生保健类职业资格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规范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经营场所提出服务环境、服务区域划分、设施设备、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并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能够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规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鼓励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不良执业记录制度。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通信、传真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