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要彻底告别“以西范中” --“中医药法”二审稿修改意见 陈家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较2015年12月征求意见稿有一定改进,但是,二审稿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再次提出修改意见,本修改意见重点不在条文,而在于制定“中医药法”的立场观念。中医药法,务必站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立场,以中华文化观念制定。 健康,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前提和基础。保障中医药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根本上是维护中华民族生命健康。如所共知,维护中华民族生命健康,中医药具有西医药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医人才匮乏”、“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严重制约和影响中医药医学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发挥。中医药处于传承中断的危险,这是中医药传承重大的历史危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是为了最大限度挖掘和发挥中医药独特内涵价值,更好服务于中华民族生命健康。 中华民族传统,医学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称为岐黄学,并认为,《黄帝内经》不只是一部医学,它是包括“医世,医人,医国,医社会”学问;2014年,刘延东副总理将中医内涵价值,概括为“五大资源”: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生态资源。 当然,只有以中华文化观念才能够看到和承认中医药内涵价值,因为,“中医人才匮乏”、“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现实问题,正是百年中华民族以西方文化观念看不到、不承认中医药内涵价值的结果。中医药问题,是人的文化观念造成的,体现为三个层面,直观层面,“中医理论西化”、“保障中医药独立性制度缺失”,简称为“以西范中”;深层面,“西方文化先入之见的干扰”、“中华文化的缺失”、“汉语语言文字的障碍”;核心层面,中华民族的西方文化观念。中医问题,是一个从基础到现实的巨复杂问题,具有多层次、多系统特征,任何单一技术手段都不足以解决中医药问题。解决中医药问题核心与关键,首要的是彻底转变当今中华民族独尊西方文化的观念,以中华文化观念制定中医药法,彻底告别“以西范中”。惟其如此,方可制定保障中医药独立性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包括保障“中华文化”和“汉语语言文字”的利益,因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需要中华文化复兴并行。 医学本质是文化,中医药是中华文化全体。中华民族是中华文化、中医药原始载体,但中“华民族”与“中医药”并不能够等同划一,因为中华民族既是历史的集合又是现实的集合。就现实而言,中华民族既拥有中华文化、中医药,又拥有西方文化、西医药。因此,将中医药定义为“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不确切,不准确。这样定义,如果将“中医药”换成“西医药”,则同样适用。还有,二审稿第一条,“保护人体健康”,不严谨。因为人体是人的生命的一个部分,人体不等于“人的生命”,如果将中医药限定“保护人体健康”,则是缩小了中医药适用范围,甚至是丢掉中医药独特优势。只有西医生物医学观念才将“人体”等同于“人的生命”。“保护人体健康”,根本就不是中医观念。 中医药具有丰富深刻独特内涵,是保护中医药利益事实依据;解决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现实问题,是维护中医药利益现实需求,这是制定《中医药法》内在因素。中医药能够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中医药,这是维护中医药利益外在因素。《中医药法》保护的不只是中医药自身利益,而是保护包括中医药利益在内的中华民族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根据《宪法》而制定,保护的必须是中医药利益。这个中医药指的是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中华传统医药,而不“现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必须以此共识制定。其实,那些坚守中华传统医药者,在《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中已经明确表达了这个意见,但是,二审稿并没有采纳,也没有给出不接纳理由说明。因此,我们依然存在如下疑惑: 1、中医药,为什么要创新?创新内涵是什么?创新目的是什么?我们所理解的创新理由应当是,①拥有足够事实证明,中华传统中医药理论技能不能够满足现实需求,②创新者已经掌握中华传统医药理论和技能,达到古代中医大家水准,并且,得到中医学术共同体承认。否则,是“挂羊头卖狗肉”!继承都没有做得到,却妄谈创新,这是自欺欺人!这样的创新,是继续破坏中医药传承。中医药服务于社会借用现代技术手段,我们从来不反对,但是,中医药借用现代技术服务社会决不可以等同于“中医药创新”。我们所忧虑的是,以“创新”冠冕堂皇之名而继续进行中医药西化之实。创新,必须强调以“传承”为前提。 2、发展中医药,为什么要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非常浅显道理,中医药发展动力是中医药自身因素,现代科学技术充其量是外在条件。或者说,离开了现代科学技术,难道中医药就不能传承发展了吗?“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医药”,如果《中医药法》予以承认,则是为“中医西化”存留法律空间。倘若如此,这样的《中医药法》就不是一部好法。 3、为什么要“中西医结合”?中西医结合,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巨大争议,根本不具备共识,中西医结合顶多是一个假说。对存在争议的东西,不宜写入法律,这是立法原则和常识。退一步讲,中西医结合有助于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吗?或者,离开了中西医结合,中医就无法传承和发展了吗?相信,答案是自明的。二审稿又为什么还要坚持“中西医结合”呢! 4、为什么要限制“中医诊所诊疗范围”?问题是,这个诊疗范围,是以中医学科划分,还是以西医学科划分。若是以中医学科划分,则无须划分诊疗范围。因为,中医传统对从业者要求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人事”。此外,国家一边推进“中医治未病”工程、推进“中医全科医生”建设,一边又限制“中医诊所诊疗范围”,岂不是自相矛盾!若是以西医学科划分,则问题就严重了,因为明知道中医传承中断危险源自“以西范中”,却还要坚持以西医学科划分“中医诊所诊疗范围”,敢问,动机何在! 5、中医药管理,为什么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因为,这两部法都是以西医、西药理论观念制定的,是西医、西药管理法。如果将《中医药法》未规定的继续执行《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那么,就是将中医药工作者管理和中药管理仍然置于现行体制机制之下。这就意味着中医药传承发展,在最关键、最核心环节还是不能够独立自主,这样的《中医药法》根本就不是保护中医药利益。 二审稿,明显存在着抽象上规定“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特点”,而具体法条又违背“中医药自身规律特点”,导致二审稿内在严重“自相矛盾”。本修改意见,删除的多为自相矛盾之处。 基于上述认识,对二审稿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第一条, 修改为:根据《宪法》规定,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维护国人生命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修改为:本法所称中医药,指的是中华文化关于生命健康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建立的医学,适用于本法所称的中医药。 第三条, 删除“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删除“国家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互相补充,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八条,删除。 第十四条,删除“中医诊所诊疗范围”。 第十五条,删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修改为:“凡有志于中医药事业者,均可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医医师资格证,注册后,允许独立执业,或者应聘医疗机构执业”。(这样的中医医师,可以考虑称为“岐黄学医师”,以区别于现行中医执业医师) 第二十条,删除“(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增加“国家打击资本恶意囤积中药材、哄抬中药价格行为”。 第四章,增加一条:“中华文化,汉语语言文字,中医药知识,纳入国家基础教育”。 第四十七条,删除“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国家推进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修改为: “恢复重建中医药固有标准体系。中医药固有标准为国家中医药标准和国际中医药标准”。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删除。 “重大的危机推动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全国人民代表法律委员会,如果对我们的疑惑不能够给出有理、有力说明,就无法形成中医传承“新的社会共识”,就不可能化解中医传承中断危机!因此,《中医药法》制定,应当站在历史高度,具有全球视野,体现中华文化厚度,经得起实践检验和时间检验,否则必将贻笑天下,贻笑后人。 3 x) g7 h$ t9 m' T# X0 h! d;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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