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简称“二稿”)的修改意见如下: 一、对第一章第一条的修改意见:原文“人体健康”,目标似局限,建议改为“身心健康”。 二、对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段的修改意见:原文“促进中西医结合”不宜写入本法,建议删除。 三、对第一章第八条的修改意见:建议在“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前加上“在继承中医药传统理念和技术的基础上”。 四、对第一章第十四条的修改意见:第一段建议改为“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服从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段中医诊所属于中医医疗机构,没有必要单列,似有歧视,建议删除。 五、对第一章第十五条的修改意见:第一段建议改为“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的符合中医药特色的规定,通过分类别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第二段由于中医药学习都要跟师都有专长,无法严格鉴别区分是否属于师承或有专长,应并入遵守上一段规定,建议删除本段原文。 第三段建议删除。 六、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段的修改意见:建议在本段后加上“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使用地道中药材,并为其提供政策便利。” 七、对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修改意见:建议在“⋯繁育”后加上“应用”。 八、对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段的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制做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应当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九、对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段的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十、对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修改意见:因该条内容已经囊括在第三十条之内,建议删除此条。 十一、对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段的修改意见:建议删除本段。 十二、对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段的修改意见:建议在“⋯发展”后加上“多种形式、多种体制和多层次的”。 十三、对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的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国家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在中小学中设置中医药常识课,普及中医药知识,倡导中医药养生,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十四、对第六章第第四十四条第二段的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书籍、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知识宣传,应当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十五、对第八章第五十一条的修改意见:建议改为“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十六、对第八章第五十二条的修改意见:“各类中医医师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十七、对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的修改意见:“违反本法关于中药管理的各项规定,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十八、对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段的修改意见:“本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传统医药进行管理。” 以上十八条意见的核心是要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解开束缚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绳索,为其振兴创造良好的宽松的环境。事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重阻碍了中医药的振兴和发展,中医药法绝对不能再为其所困。 北京崔月犁传统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张晓彤 201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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