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中医学会换届筹备 暨曹东义行医五十年座谈会 通知 中華傳統中醫學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告成立,已经完成两届任期,曹东义会长与相关理事长、监事长等进行沟通,按照学会章程决定在今年下半年举行换届会议,为此,将在衡水泰华博悦大酒店,于2025年4月25日下午举行第三届换届筹备会议,这一天是“中国·衡水 中医药一技之长学术交流大会暨第三届中俄传统医学交流大会”的报到日。 筹备会议,将决定换届筹备组人员,换届时间、地点,新增会员招募、报名,章程修改等事项,欢迎有志于中医药传统医学传承发展的同道积极参与,提出宝贵建议,欢迎有能力承接换届会议的单位提出申请。 曹东义会长1975年初成为半农半医,后来考大学、读研究生、参加中医优秀临床人才项目,拜师邓铁涛、朱良春先生;后来逐渐成为硕士导师、师带徒指导老师、河北省名中医,至今已经五十周年。他曾经立项研究外感热病、扁鹊文化等课题,出版书籍、发表论文文章,提出系列学术见解,如“六合辨证”、“内外相关”、“河舟码头学说”等,因此计划在衡水泰华博悦大酒店,于2025年4月25日下午举行座谈会,这一天也是借“中国·衡水 中医药一技之长学术交流大会暨第三届中俄传统医学交流大会”报到的机遇召开。 联系人:张培红监事长 联系电话: 13582342134 工作人员:雷宝淳 联系电话:18732188195 附件: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傳統中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傳統中醫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傳統中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主要由世界各國(地區)從事傳統中醫工作的專業人士及傳統中醫團體、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國際性學術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團結世界各國(地區)從事傳統中醫、中藥、針灸、氣功、按摩、養生保健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以及傳統中醫團體、機構,為他們搭建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使他們能運用中國傳統文化固有的思維方法認識、研究、繼承和發展傳統中醫學術,提高傳統中醫業務水準,促進傳統中醫學術發展,推動傳統中醫醫療保健進入各國醫療衛生保健體系,使之更好地為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191號廣福安花園第一座地下CB座。 第四條 工作任務 1. 開展各種形式的傳統中醫藥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中醫學術團體和一切有志於復興傳統中醫文化人士及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2. 編輯出版傳統中醫藥學術期刊、普及讀物。 3. 開辦與上述系列專著對應的系列學術講座和傳承培訓,舉辦針對大眾的傳統中醫藥普及、宣傳活動。 4.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傳統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組織中醫藥專家就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中醫藥有關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提供意見。 5. 向相關組織和機構推薦優秀的傳統中醫藥人才,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專著和普及讀物。 6. 研發和推廣傳統中醫藥成果,為相關組織和機構提供傳統中醫藥文化的諮詢服務。 7. 建立本會自己的網站,利用現代網絡媒體推廣、普及傳統中醫學術。 第五條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本會設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 2. 本會會員無國籍和地域限制,凡願遵守本會章程並立志於復興傳統中醫學術與文化的個人(從事傳統中醫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傳統中醫相關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影響力的團體會員單位有理事推薦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活動。 (7)外籍會員可利用其優勢,協助本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4. 於當地權限部門註冊,具備高級職稱並有較高學術權威的學者,本人同意、經理事會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為資深會員。 5. 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與本會專業有關,參與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生產或行銷機構和依法登記的相關社團。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學會專幹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銜若干人。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5.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理事長為法人代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工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簽署本會財務收支單據。 6. 本會可視需要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 第七條 會議、學術交流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贊同票方得通過。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學會每半年公佈一次學術交流活動計劃並視情況及時調整和發佈。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包括會員)贊助、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章程的生效與修改 本章程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的會員投票通過方可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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