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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医大师唐祖宣:我曾为中医药立法鼓与呼!
曹东义 发表于:2016-12-26 08:56: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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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医大师唐祖宣:我曾为中医药立法鼓与呼!原创 2016-12-26 唐祖宣 邓州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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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2 k0 m1 o" z导读:
“30年这个法立不下来,我这个人大代表也从一个青年人变成了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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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行医57年的老中医,在57年的临床工作中,我写出了论文280余篇,106篇发布在杂志上,写出著作50余部。是第七届、九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三十多年的代表生涯中,我共提出议案、建议1067件,上书中央领导18封,其中有关中医药事业的议案、建议403件,为祖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出了我应作的一点工作。
一、振兴中医药,中医药必须立法
  为什么这样说呢?主要是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历史、现实和战略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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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中医药发展的历史来看
   祖国医学事业的发展道路坎坷,尤其从清朝末年,自西方现代医学传入中国后,围绕中医药的存废之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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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1879年,经学大师俞樾在《俞楼杂纂》中专列《废医论》。1912年-1913年,北洋政府在《中华民国教育新法令》中漏列中医,中医界纷纷表示抗议,组成“医药救亡请愿团”,迫使北洋政府答复不废弃中医。1916年,余云岫发表《灵素商兑》,提出废止中医,恽铁憔写出《群经见智录》回击余云岫。1925年,北洋政府采纳废止中医派的主张,导致20世纪最大一次中医存废之争。1929年3月17日,全国262名中医代表,成立“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组织请愿团,要求政府立即取消废止案,迫使南京政府将废止中医案搁置起来。我的老师周连三,同执着于中医药事业的炎黄子孙一起,也赶赴南京国民政府请愿,为中医药生存延续而斗争。老师的言传身教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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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初创阶段1949年到“文革”结束期间。卫生部门受余云岫思想的影响还比较深,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取消中医的措施。这些废止中医的做法,受到毛泽东和党中央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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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起步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6年期间。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首次确定了中医药的宪法地位,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法制建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据此,卫生部和国家相关部门把中医药的法制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中医立法的领导小组,从此中医药法制建设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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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进、快速发展阶段1986年至今。1986年卫生部中医司被撤销,成立国家中医管理局,1988年改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106号令《重要品种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第3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这是新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是我国中医药领域立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里程碑。2011年12月,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的送审稿。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首部中医药法规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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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中医药立法请示卫生部领导。我虽然工作在基层,但振兴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是每一个中医药工作者和各级中医药领导者的共同责任。正是怀着一颗对中医药事业无比忠诚的心,我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基层中医药发展的状况,努力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由于人大的平台,我一年多次到北京去,为中医立法做工作。因为一切的事物,一切的决定的形成都是领导决定的,所以在这30多年期间,我经常到卫生部,经常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领导汇报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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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来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伟大贡献。治病神奇,疗效卓著,最受群众欢迎。也是我国的民生工程,在世界上最有话语权,应当把发展中医药列为国家战略层面,通过立法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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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一是制定传统医药法是保护优秀传统医药文化、发展传统医药事业、建立中国特色的卫生保健体系的必然要求;二是制定传统医药法是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化的具体体现;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传统医药的基本方针、政策、目标和思路,能够依法更加有效地保障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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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至今,我被社科院聘请为院外专家,参与中医药国情课题调研。曾到东北、西北、内蒙、四川、广西等地调研,2013年课题组写的“振兴中医药事业应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一项重要战略”等三份专题报告,获李克强总理批示:“此三件请陈竺、张茅、国强同志阅研”,张德江委员长批示:“中医中药是国宝,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真研究此报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之后,我应邀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中医药发展战略座谈会”,就贯彻落实总理和委员长批示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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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作为我国重要的医药卫生资源,与西医药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已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现代医学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面临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的挑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我自七届全国人大开始至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建议,大会和小组发言,运用媒体网络,协助领导,为促进中医药早日立法,心甘情愿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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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七届全国人大时,我就提出为中医立法的建议;八届省人大时,提出的立法建议被采纳,河南省出台了《中医管理条例》。九届至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我多次领衔提出为中医药立法的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卫生主管部门非常重视。李鹏总理采纳代表意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管理条例》。
  
  我曾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一起,找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找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领导沟通协调立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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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时,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中医学家路志正找到说:“祖宣,你年轻,得为中医药的立法多努力,我在政协做工作,你在人大多作工作。”
   1988年3月8日,胡熙明副部长在北京龙潭饭店召开会议,他和田景福副局长对我说:“本次人代会上,你要把中医立法提出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董建华老师在西苑饭店见到我,他嘱咐我要为中医立法多跑跑腿。
   
   2001年九届人大,当时佘靖主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我们两个一起见到了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把十一年未出台的《中医药条例》向杨景宇做了详细的汇报,杨景宇非常支持这件事。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医药条例》。《中医药条例》出台后,佘靖局长当即到邓州看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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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2年1月29日我接到国务院的送审稿到2月3日赴京参加立法座谈会,虽然接连5天奔波几千公里,但内心非常欣慰,因为我看到了中医药立法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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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9日,我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寄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我找出原立法稿,连夜对照审阅,我发现,这个送审稿比过去的草案更完整、更简洁,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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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31日,我从河南省邓州市赶赴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全国中医药立法工作座谈会。2012年2月1日,我从石家庄回到邓州市,第二天接到通知参加2月3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召开的中医药立法座谈会,我立即驱车赴北京。在会上我激动说:“中医是国粹,中医典籍占中华文化的三分之一,中医药事业是济世活人的事业,也是最大的民生工程。30年这个法立不下来,我这个人大代表也从一个青年人变成了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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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多次应邀参加中央领导召开的事关中医药发展大计的会议,每次我都提出为中医药立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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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6日,我与其他9位教科文卫代表应邀到中南海第一会议室,参加温家宝总理召开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陈述了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尽早为中医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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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2日,我与其他5位代表应邀到中南海第三会议室,参加刘延东副总理召开的深化医改座谈会。我在会上就加快中医立法问题作了发言。刘延东副总理认为这些来自工作一线的意见“很有针对性,很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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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我接到接国家中医药局法监司通知,国务院法制办于4月14日上午9点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师承人员或一技之长人员的医师资格及开办诊所问题,邀请我作为专家出席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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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法制办领导让我来参加这次会议,我来讲一下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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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层人才匮乏。《执业医师法》非常好,考试是对的,但需要一个历史过程。我们现在的国情,如果都弄成本科,也不符合当今现状,应逐渐建立执业医师制度。不用说村里,乡里,就算是县级能留住本科生也不容易,精英教育是对的,是为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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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医是中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也应该发挥中医的某些特长,包括临床优势,一技之长等,应该把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结合起来。我是基层的,作为我们那个地区邓州中医基础是比较好的,现在已经出现了中医人才匮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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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理讲用中国式的办法解决世界一个难题。我们现在医改给老百姓办了一个很大的福利,受到国际上的赞誉。深化医改,中医怎么发挥作用,这个方面就需要发挥中医治疗的特色优势,需要更多的中医医生,更多的从事中医药工作有一技之长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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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民间中医药在人民防病治病中还占有很大比重,不能搞一刀切。在中西部地区,应给予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工作人员更多的执业机会。并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通过20到30年时间,逐步完善提高乡村的中医药人员的执业医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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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医药学的精华一是蕴藏在浩瀚的祖国医学文献里,二是掌握在老中医手中,三是散在于民间。所以说师承和散在于民间的中医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有一技之长的人员身怀绝技,不断治好了常见病,多发病,对很多疑难病的治疗也起到了很好的疗效。我认为疗效就是科学,散在于民间有一技之长的人员治好了病,但现代科学无法解释,这不能说他们不科学,而是科学还无法解释。例如一味药的化学公式可以检验,但按照中医的君臣佐使,治好了病,化学公式怎么解释?中医的典籍占中华文化的三分之一,说明了中医药在人民防病治病中的地位和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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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及一技之长人员对保证基层医药服务和治未病保健的可及性及第一时点救治,尤其是在老少边穷地区,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价值。医学是应用学科,疗效是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所以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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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该项事宜的管理机构为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内容、方式和组织实施应广泛吸收各个相关机构和人员,包括民营、民间中医药机构的人员参加,不应将决策和管理当作对民间中医药的“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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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县、市、省三级分级考核颁证制度,对应准许相应行政区划内的行医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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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允许在和建议二相对应的区划内设置诊所和联合门诊部,经聘用单位审批,获得如"传统中医师(中药师)"资格者可进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与所取得资质相符的工作。
  
   四、允许经流入地区考核同意并备案,可以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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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承担公共卫生和进入医保等方面不得设置专门针对此类人员的歧视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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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致信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吴仪、王兆国等中央领导,拨冗关注中医药立法。人大代表接触领导不是说你跟他熟或者怎么样,就那一会儿时间,你不能说我这个事给你汇报汇报,就是不到一分钟的时间,这个时候你就要准备好。比如2016年我向李克强反映加快中医药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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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七届全国人大至今,我提出为中医立法建议50多件。目前,我收到有关部委答复。中医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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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虽然身处基层,但时刻关心中医药的发展,尤其在我任职三十余年的人大代表期间,为中央领导和社会名家做卫生保健工作时,不失时机地以精炼的词句和简短的语言向中央领导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中重大和关键问题的建议,向社会名家宣传中医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我还利用给中央首长做保健工作的机会,宣传中医药。2008年元月29日,我应约到华国锋同志住所,诊病后,共同探讨了中医药发展问题。《中国中医药报》登载了我写的“我与华老谈中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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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对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中医是国粹,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典籍占中华文化的三分之一,所以,我们要弘扬、传承中医药文化。我们作为中医药工作者,更是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想借此机会,对中医药立法工作谈一下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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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立法工作涉及到我们党和政府对发展中医药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大方向,也涉及到中医药事业中诸多具体问题,是一项大工程,也是一项以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国家局政策法规司多次抽我去调查,王国强部长也多次见到我,提出中医立法问题。七届人大时,我见到原卫生部党组书记徐运北,向他提出了中医药立法的议案,让他签字他也签了,他虽然离开了卫生部,但他也很支持中医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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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陈敏章、张文康、高强、陈竺及李斌主任,在不同场合,只要我见到他们,就提中医药立法的建议。在深化改革的今天,为中医立法时机已成熟,我在人代会上提出的立法建议得到答复,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现在新的征求意见稿出台了,是件值得高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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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天,我参加了社科院座谈会,我在会上发言时提出,30年这个法立不下来,我这个人大代表也从一个青年人变成老年人。全国几百万中医工作者多么期望中医药法的出台!我们今天见到的这个意见稿来之不易,是经过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历任领导和专家数年修行,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的,基本上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视,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我们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提交人大审议通过。不宜再求全责备,不能再拖延时间。至于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可以在颁布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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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大家都希望一部保护中医的法律尽快颁布,把中医药事业纳入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中去,为人民健康、祖国富强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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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次的中医药立法对国民健康教育意义非常重大。中医药专门立法,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于健康和教育而言,即从立法角度推进国民健康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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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强制性:《草案》规定,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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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持性:《草案》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明确政府职责,政府在落实国民健康教育过程中应提供发展规划、经费落实、人力支撑等各方面保障,确保健康教育工作高质量、顺畅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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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范性:《草案》从建立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防范医疗安全风险,中药管理制度,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将中医治未病体系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弥补了时下健康教育的短板:管理与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专业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水平层次不齐;工作计划、实施与评价不科学等,规范了健康教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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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健康教育的具体操作者,对公民的健康教育具有法制责任。在住院和临床工作实践中,强化健康教育的指导,提高健康教育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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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出台以后有很多人提意见。法律20、30年没有出台,现在国务院已经报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说这个事不能再提出意见,出台了以后咱们再修改。现在不给你出台怎么办?你再提意见,再挑眼,就搁在那里了。所以王国强说就不要过多地提意见,先出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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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参加社科院的座谈会,我在会上指出,30年的法律出台,全国中医药工作者多么希望这个意见出台,这个意见稿来之不易,国务院和法制办综合各方的意见提出,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光荣要求。我们用法制治理的有利时机,提交人大审议通过,至于有一些你不信任的地方可以颁布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我相信大家都希望一部保护中医的法律尽快颁布,把中医事业纳入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中去为人民健康、祖国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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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祖宣的演讲手稿
编辑: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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