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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6)51号文件,为社会投资提供方便
曹东义 发表于:2017-1-12 15:31:3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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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曹东义 于 2017-1-12 15: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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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分别由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民间资本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在全市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三、创新民间投资项目供地政策

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区分国营民营,一律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利用空闲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健康医疗、流通、旅游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承租方,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经认定履行合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按原批准土地开发与利用条件,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四、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民间资本举办各类教育机构,在办学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平等对待,学校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民间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体育场馆(含游泳馆)、健身俱乐部等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收费标准执行。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共服务领域

在交通、能源、轨道交通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轨道交通领域推广授权-建设-运营(ABO)模式,完善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车辆段上盖及地下空间土地综合利用机制,引入民间资本参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的全部环节。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放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田水利和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推广森林碳汇交易,对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以大气污染、工业废水、土壤修复和固体废弃物治理为重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监测服务,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营。

七、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新创业

通过科技保险方式,为民营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生产研发以及产业升级改造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提供保障。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财政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凡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开放类)》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民营企业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

九、强化对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

通过政府引导、公开募集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在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使用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收费权、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开展质押贷款。推广商业银行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借新还旧等信用产品。建立健全石家庄市民间融资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有序推进民间投资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

十、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在做大、做强市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同时,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推广“税融通”业务,A级纳税人可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担保额度。市财政建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通过风险补偿、保费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企业融资担保。

十一、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

加强涉企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力度。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用热成本,下调工业蒸汽热力价格,推行大用户直购电,推动供购电企业市场化交易,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努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抓落实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大力吸引民企入石,并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消除“中梗阻”,确保有关鼓励政策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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