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中医药法》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引向何方?
; \+ G; B$ u( f; t; N 陈欣0 ~* W" d, V# [/ M; J% C' s
4 B2 A, p& k3 A9 W1 Y 评《中医药法》是好法吗? (8一1)7 E- j: m j8 q2 H( G6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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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医药法》,是好法还是恶法,见仁见智不一而足。然而,评价标谁总不出:如何认识和处理‘’两个并重‘’的问题。认识深刻、处理到位,那无疑该法的确是一部民心所系,能推动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的千古大法;反之,则是有严重缺陷无法顺利实施的劣法。如果核心条文中有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有可能使中医药事业出现夭折的内容,则可直接以恶法来定论。
$ V2 Z/ o" a( R) n2 ^5 N 第一个‘’并重‘’,是宪法中的‘’中西医并重‘’。法律是严谨而没有转環余地的,并重的含义只能是:不分高低、同等地位、同等对待。但事实是我们在《中医药法》中没有看到这种平等。按理,既是平等的并重,中医就应有与卫计委同等权威,能独立行使管理权的主管机关。但《中医药法》中,属于中医主要权力的《执业医师法》、《药品监管法》都仍要参照西医的执行。据此可以客观地说:并重没有落到实处,《中医药法》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 I* A8 B% Y1 s+ v2 n, L c& z B/ S/ A 第二个并重,指的是‘’培育、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这个并重不象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一样没有转環余地,而是:视事业发展过程中标与本、缓与急来灵活决定其侧重点,即:象治病一样,急则治标、缓则治本,不缓不急、标本兼治。9 i5 p8 w7 F0 k# K( t- H) F
在这里,中医药特定的学术研究应当遵循的规律与中医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是本。在学术研究与传承发展中随机出现的问题是标。以目前正在起死回生过程的中医来说,缓则治本就成了必然的选项。没有政府下大力气的培育与扶持,气息奄奄的中医,恢复正常固有本能都做不到,还哪来发展的力量。% _ C, L, X4 n
可在《中医药法》中,除了强调各级政府要充分支持发展的口号外,看不见如何培育、扶持的具体规定。看到的倒是:‘’应在两名中医师推荐下,经省卫计委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行医资质‘’。这一规定勿视了一个不可逾越的现实即:民间医生中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受过医学科班教育的少之又少,即便经师承教育推荐,能通过全面考核的仅是凤毛麟角。即便他们在社会基层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或缘于家传、或缘于师承、或缘于广泛的自学实践活动,都具有某些各具特色、效果显著的专长,这个群体的存在其实就是中医源头活水的存在,广阔复杂地域特点孕育的丰厚多采的物种,深厚广博的历史人文养育了他们,他们又反过来为在为民众解除疾苦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当地中草药宝库。历史上多少世不二出的大医,无一不是得益于这个源泉的滋养而脱颖而出。但《中医药法》以‘’有两个中医师推荐,经省卫计委考核通过,方可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规定,无情地剥夺了他们悬壶济世的资格,用法律为武器人为地制造数十上百万非法行医者,增加执法成本还加重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又让社会无谓地失去了宝贵的医资源,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灾难,最主要的还是:源头水一干涸,传统中医势必因失去活水的补充失去生机,届时,不但不产生大医,甚至让中医走彻底灭绝之路。! Y1 r' n9 }' o. ?
如果说《中医药法》违背‘’中西并重‘’是违宪的外伤;那么对中医理与实践、自身发展规律与发展结果的本末倒置、缓急颠倒又形成了内伤,外伤的违宪使本法失去了权威性、内伤又让本法丧失了合理性。一部法律还未实施就内伤外伤齐备,权威性、合理性尽失,这法还有用吗?这种错误属于常识性的错误,常识性的错误一般下都不应该犯,怎么在国家基本法的创立上还会犯这种错误呢?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蒋介石先生那句国骂:娘希匹、文化亡了比什么都可怕!) G. {! S$ P' B% ?8 S
为深入讨论文化衰亡与中医药衰亡的关系,以及因此牵涉的立法错误,本文分七个内容分别探讨于后。
9 l1 E* A- d* B9 q! U, q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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