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强:多措并举贯彻落实《中医药法》

2017-03-22|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1082 |原作者: 宫晓倩|来自: 新华网

长期以来,中医药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大贡献。据了解,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将于今年7月正式施行。

  长期以来,中医药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大贡献。据了解,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将于今年7月正式施行。
  “从法律层面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医药系统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接下来将通过多项举措贯彻落实《中医药法》。
  广泛普及《中医药法》,提高公众知晓率
  王国强指出,首先,加强宣传引导。围绕《中医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立法思路、基本内容和重要制度创新开展宣传,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条款、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通俗阐释,广泛宣传和普及中医药法,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
  其次,做好法律释义和普法工作。一是做好中医药法释义起草工作。加强对法律条款释义研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编写中医药法释义,组织专家编写中医药法学习读本。目前,已于今年2月出版了《中医药法释义》。二是落实中医药行业七五普法规划,将中医药法普法列为重点内容,开展“中医药法进机关、进单位”主题活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理念和思路,增强中医药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再次,开展法律专题学习培训。一是研究审议《中医药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中医药法》配套规章及制度起草的分工方案、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通知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稿。二是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系统学习《中医药法》,举办专题讲座,发放法律释义和辅导材料。三是举办中医药管理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培训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和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开展培训。四是利用中央转移支付的培训项目,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中医药教育和科研人员、中药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中医药法》轮训。
  同时,在《中医药法》施行准备过程中,王国强指出,要做好《中医药法》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对法律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规章及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配套规章及制度起草制定任务;加强对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各地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已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与《中医药法》有不符的,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加强与对口部委局的联系,根据《中医药法》中有关扶持和促进条款的规定,提出落实意见。
  《中医药法》实施后,我国将开展效果评估工作
  对于《中医药法》实施之后的工作,王国强表示,一是积极推动、参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从中医药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中与《中医药法》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不相符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完善相应制度规定。
  二是加强对地方中医药立法工作的支持,建立协调联系工作机制,指导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中医药法》,推动现行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对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实施细则的制订。对民族自治地区,依据《中医药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民族医药发展需求和本地实际,指导其制修订体现本民族医药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在《中医药法》施行一年后,协调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中医药法》执法检查,对《中医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医药法》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择机对《中医药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相关规定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中医药法》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修法建议或制订实施条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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