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01-18| 发布者: 燕赵中医| 查看: 1821 |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健康观念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医药正逐步形成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对外交流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格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成为生活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公众健康素养、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扩大服务消费、吸纳就业以及创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潜力和活力,丰富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加强资源整合,推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向产业化方向转型升级,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服务方式规范、技术方法灵活多样,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中医药健康消费潜力不断得到释放,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加强规划引导,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科学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健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发展需要,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纳入区域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服务体系中的贡献度。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在投融资引导、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现代高新技术产品相结合,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气象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新型产业。推进中医养生保健体验式服务融入特色商业街、文化圈等主题项目建设,不断拓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丰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形式。
  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配备相应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设施设备,满足服务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用房应独立设置。开展操作类服务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环境、用品用具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和知识的科学宣传,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养生文化氛围。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五、明确服务内容,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建立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服务。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岗位设置可包括管理岗位和技术服务岗位等。管理岗位人员应加强卫生和中医药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开展的服务范围应与取得的资质相一致,同时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探索院校教育及岗位培训等多形式、多层级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模式。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培养健康管理等中医药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加强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中医师岗位培训。鼓励职业技术学校开设中医养生保健相关专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规范发展中医养生保健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制,推进职业技能教育与就业岗位无缝对接。
  适应中医养生保健与运动休闲、旅游、健康保险、文化传播等产业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培养一批适合未来健康服务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七、创新服务模式,丰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涵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研发、改进、推广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技术与产品。探索集成现有健康状态辨识评估技术,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中医健康保障模式。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模式。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探索融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的“治未病”科室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险因素干预技术与方法研究。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鼓励中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有资质的职业技能人员经考核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调理服务。加大中医医疗机构中养生保健类中医技师队伍建设力度。
  八、推动行业自律,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监管
  支持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提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行业地位,畅通相关政策信息渠道,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行业组织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服务流程制订、质量鉴定、服务认证、教育培训、会展交流、咨询统计、信息发布、技能竞赛等工作。
  发挥行业组织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退出机制,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推动行业组织研究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体系。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动负面清单制度和第三方认证作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统一思想、统筹协调,把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作为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明确目标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服务指导,及时掌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态的新情况、新趋势,着力完善相关政策与配套措施,注重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积极宣传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理念、方法与产品,定期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不断增强社会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培育和激发民众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推动中医养生保健在增进健康、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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